简介:在传统的销售行为之外,还经常发生一些特殊的销售或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以下13种:(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将贷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飞翔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投资者;(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职工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9)以旧换新销售;(10)还本销售(11)折扣销售;(12)售后回购;(13)非货币性交易。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发生却很普遍,且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而更加常见。由于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缺少系统的理论分析,相关法规之间又互不衔接,导致企业核普遍不够规范。首先,财务会计法规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差异。一是“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确认,包括确认与否,确认时间的确认金额,一般都存在差异,如对前述销售行为(3),二者的确认时间不同,“增值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移送货物的当天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应在最后对外销售实现后确认会计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4)、(5)、(7)、(8),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不应确认会计收入,而应按帐面价值结转成本;而根据、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2000]118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所得税增值税的计税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11),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如果折扣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可抵减增值税
简介:一、虚假账务的现状及危害当前虚假账务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瞒报产量,搞账外经营。尤其是在煤炭市场较好的情况下,煤产品紧缺,不仅价格高,而且不予开具增值税发票,使企业有机会搞“体外循环”。二是生产副产品不入账,如洗煤、焦化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煤、煤泥产品不进行账务核算,大部分搞了现金销售。不仅漏掉增值税,而且这部分“无成本”收入对所得税影响也很大。三是以物易物,隐瞒销售。有的焦化企业用焦炭换回钢材,按规定做了进项税额抵扣后,直接不开票销售,收入不反映在账上,从而达到偷税的目的。四是抵账物品销售后挂账。一些企业对其清理陈年旧账换回的小车、手机等物品,又顶付给其它企业或折价出售,不作销售处理,而将这些物品长期挂记在库存账上。五是混淆生活、生产用品,多列成本费用。一些私营企业,将家庭自用物品以折旧或直接列支的办法摊入生产经营费用,虚列成本,影响应纳税所得。除此之外,多头开户现象也十分普遍,税务机关不能完全掌握企业收入情况,这一点也是使不法企业有机可乘的关键性因素。虚假账务严重影响到税收征管,一方面使税基缩小,税负失衡。这些企业通过编制虚假账务使自身税负下减,税基减少,使那些守法经营的企业的经营成本高于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