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被视为“中国萨班斯法案”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明确要求我国主板上市公司从2012年起全面进行内部控制建设,并要求外部独立审计师对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全面鉴证并公开出具审计报告。基于此,本文以我国主板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了强制内部控制是否切实提高了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可靠性。研究发现,外部审计师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并没有减少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行为,企业披露信息的可靠性没有明显地提升;进一步以我国市场特有的“双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发现聘用两个事务所分别进行财务报告审计和内控审计确实会降低财务重述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本文对研究我国内部控制政策的实施效果、后续政策改进以及提升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