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传统合同损害赔偿中的利益分为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和回复利益,它们都严格以“受害方的损害”为中心。实践中,所获利益赔偿作为一种独立的赔偿利益已经获得某些国家司法实践的认可。所获利益存在的根据在于这种利益能够更好地实现合同利益均衡以及合同法的目的和政策,因为合同法基于某些原因不可避免地具有行为禁止或威慑的功能。所获利益赔偿具有比较独特的构成要件,该构成要件强调违约人获得利益、违约人获得利益与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期待利益赔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合同法的目的。传统的损害赔偿模式不能有效解释在实践中应赋予所获利益赔偿的类型。当然,所获赔偿没有也不可能颠覆传统的损害赔偿原则,但确实提供了有力补充。
简介:《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存在着罪名说与罪行说之争。实际上,罪名说与罪行说并不存在差异,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要实施了八种罪行的,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所确定的罪名应当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