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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结果
  • 简介:我国立法动物致害责任条款部分内容含义不明,易引起误解.从比较、逻辑角度分析研究,认为该条款表述应为:饲养的动物致他人损害的,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或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过失造成的,且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已尽"相当注意",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 标签: 动物致害 责任主体 免责事由 居事侵害
  • 简介:《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此,学者提出广泛批评,认为对所有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唯独对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出特殊规定,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缺少必要的理由。在2016年发生的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件中,进一步暴露了这一规定的缺陷,即对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受害游客保护不周。值此修订《侵权责任法》为民法侵权责任编之际,应当对此进行修改,规定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才能够与所有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则相一致,更好地保护游客和公众的人身安全。

  • 标签: 民法侵权责任编 修订 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 归责原则 调整
  • 简介:人应当给予那些事实上为了人的利益而存在、为人贡献了一切或将要贡献舟一切的那些动物以最起码的尊重。得到最起码的尊重,得到最基本的人文关怀,是那些单纯为了人的需要而生存的动物依自然法则应该享有的权利或“福利”。“人道屠宰”值得充分肯定。给予动物最起码的“福利”,客观上是在人与自然关系领域贯彻人道精神,开发人的善良天性,倡导对人的权利的尊重和推进社会的文明进步。人类善待动物就等于善待自己。

  • 标签: 人道屠宰 动物福利法 权利保障 和谐社会
  • 简介: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概念不清晰,导致司法实践中依据该条裁判的结果不统一,影响法的权威性。在比较法上,对于动物侵权的责任主体界定,虽然存在着德国与瑞士的保有人模式、日本的占有人及管理人模式、我国台湾地区的占有人模式、法国的所有人与使用人模式和英美法的所有人、占有人及管理人模式,但当代各国(地区)司法实践普遍以管理控制标准取代了传统的物权关系标准,并在实践中围绕管理控制发展出类型多样的具体认定方法。以此为镜鉴,在解释论上,第78条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概念应以实际管理控制为一般界定标准,具体则应交由司法实践在相关案件中结合权属、意志、利益、时间、空间等辅助因素综合裁量。

  • 标签: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所有人 占有人 管理人 物权关系 管理控制
  • 简介:在小区花园内安家的三只流浪狗的吠叫声影响了一位居民的休息,她一气之下和丈夫雇人将狗堵在洞内,用汽油欲将狗活活烧死。结果一只小狗被烧死,狗妈妈和另一只小狗被严重烧伤。烧狗夫妇的行为引发无数市民和网友的愤恨,他们运用多种方法向其讨伐、责骂,乃至去烧狗夫妇工作单位对其围追堵截,并上书市长要求对其进行开除公职处分。但也有人为烧狗夫妇鸣不平,认为人权毕竟大于狗权。当人的权利受到动物侵害的时候,谁的权利更应该得到保护?

  • 标签: 《动物福利法》 人权 事件 人的权利 工作单位 夫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