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各位同志、各位记者: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1月24日通过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这是继"五年禁猎"后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又一个决定。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目的在于总结通报前五年禁猎情况,深入宣传、贯彻继续禁猎决定,通过各级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促进我省的生态平衡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996年1月2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吉林省五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实行禁猎,使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此举在国内外反响较大,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对此作了专题报
简介:<正>自1996年在全省实施五年禁猎以来,各级人民政府把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作为促进生态平衡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得以繁衍和发展。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巩固五年禁猎成果,实现生物资源可持续发展,针对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继续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兽类、鸟类、两栖类、爬行类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决定。
简介:藏政办发[2013]46号(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近年来,在国家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区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取得长足发展。由于我区野生动物分布范围广、管理难度大,在保护尤其是经营利用领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个别地方非法猎捕、出售、收购、运输、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依法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
简介:<正>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