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庭之友"制度的构建、运行及其功能发挥需要司法的独立与权威、有赖于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成熟的社会组织的支撑。在民众广泛参与、理性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下,出现了社会精英主导舆论走向、主流意见趋于统一、舆论表现出更强的社会责任感的发展趋势,这就为"法庭之友"制度的建构提供了舆论结构基础。"法庭之友"制度有助于疏通政治渠道、凝聚民意、弥补法官知识的缺陷、分担法院责任、推动法律发展,因而具有促进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制度功能。"法庭之友"制度功能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法院通过尊重、评价、吸纳机制所给予的司法支持。"法庭之友"制度在凝练主流民意、优化舆论环境、构建信任基础和消解政治压力方面对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应该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国情,合理定位"法庭之友"的功能、框定适用范围、界定合适主体、构筑严密正当的程序,建构中国特色的"法庭之友"制度。
简介:[基本案情]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后,于2007年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反对,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时30分许,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志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志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2011年5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判处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一、从立法到司法。死刑控制成为必要世纪之交是世界各国司法改革风起云涌之时,也是死刑废除得以迅速进展之期。虽然2007年3月我国代表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表明“我们的最终目标是彻底废除死刑”,但是.以我国死刑适用的现状而言.死刑若在立法上废除,在我国仍需假以时日。回顾香港废除死刑的过程,在1966年11月16日最后一次执行死刑之后就已经不再适用死刑。直到27年后才于1993年在立法上彻底废除死刑。俄罗斯宪法和刑法典均对死刑做了规定。但是死刑作为极刑只能是对侵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犯罪适用。
简介:《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虽然规定了禁止滥用市场力的行为,但并没有给出市场力滥用行为的法律定义及其明确的认定标准,而是仅仅在第l句对行为进行概括性描述,之后在第2句列举了几种典型的市场力滥用行为。因此在适用第102条认定市场力滥用行为时,需要欧盟委员会和司法实践预先确立一个分析标准。然而,实践中是否真正存在这样一个普适性的分析标准呢?如何确立这样的分析标准?本文拟从第102条的内容以及对于滥用行为的认定现状入手,结合医药领域对市场力滥用行为的认定,分析确立普适性标准的可行性,并就创新保护与自由竞争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提出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