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英美两国之所以在历史上较为青睐于对抗式刑事审判方式是因为英美两国具有不同于法德等国的政治法律文化基础:古典自由主义。古典自由主义与对抗式刑事审判具有内在的契合性。随着古典自由主义的式微和新自由主义的兴起,英美的古典型对抗式刑事审判慢慢地转变为现代型对抗式刑事审判。现代型对抗式刑事审判不仅通过福利性的法律援助制度逐渐消除了古典型对抗式刑事审判形式平等实质不平等的弊端,还通过建立和完善证据开示制度实现了控辩双方的资源互享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审判发现实质真实的能力,而且还重新设定了刑事审判控辩审三方的角色和相互关系,如强调检察官的公正执法义务、对被告人自治权的适当限制、裁判者对程序的适度干预。
简介:<正>19世纪后半期兴起的教育刑论认为,犯罪既非犯罪人自由意志的选择,也非天生所固有的,而是不良社会环境的产物。国家不应惩罚作为社会环境牺牲品的犯罪人,而应用刑罚来教育改善他们,使其尽快回归社会。刑罚的目的是矫正、教育、改造犯罪人,以保卫社会。这一理论不无可商榷之处,随后的实践中也确实为融报应、威慑、教育为一体的一体论所取代。但是,其中矫正罪犯的思想一直是现代各国刑罚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在当今世界范围的刑罚改革浪潮中,矫正刑独领风骚。在制度建设上,社区矫正、开放式处遇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开放式处遇不仅是刑罚理论的制度化设计,其中渗透的对罪犯的人权保障思想更值得我们深入挖掘与借鉴。
简介:人类胚胎基因实验以人类胚胎或前胚胎为实验对象,在技术上有基因检测、基因诊断、基因筛选、基因编辑(基因改造)等类型,引发了一系列伦理、社会和法律争议。在国际范围内,人类胚胎基因编辑被严格禁止或限制,而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则可能为各国接受。对后者进行法律规范的焦点在于风险决策中的权利冲突及其衡平,我国也对其持较为宽容的技术规制立场。未来应坚持全面立法、严格限制、法定许可的政策立场,保持行业主管和审查机构的中立性,提高机构伦理委员会的独立性,实行个案审批制度。就法律体系而言,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应当相互配合,私法上特别要以基因自主权之保护和权利冲突之衡平为中心。在尚不具有个性的前胚胎阶段,在符合法定条件、伦理原则和程序等前提下,可以适度放宽人类胚胎基因编辑实验研究的限制。参与者的基因自主权和研究者的研究自由需要得到保障,但必须以尊重人的尊严、公共利益和他人自主选择生活的权利为前提。无论如何,我们必须避免让基因成为人类社会不平等的一个新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