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侯国云教授的《论网络虚拟财产刑事保护的不当性——让虚拟财产永远待在虚拟世界》一文,提出了虚拟财产的刑事保护不具有正当性的观点。该文对虚拟财产的特性没有准确地予以理解和把握;否认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是缺乏理论依据的;否认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是缺乏理论支撑的;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的交易违背价值规律和价值交换规则的说法,于理不通;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的交易是严重干扰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的说法,于法无据;保护虚拟财产会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的说法,于理有悖;让虚拟财产永远待在虚拟空间,不是科学的做法。对虚拟财产的刑事保护具有正当性。对盗窃、诈骗虚拟财产的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侵犯财产罪的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简介:互联网网络虚拟财产并不具有我国刑法意义上'财物'的一般法律属性。当前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盗窃罪中'财物'范畴。据罪刑法定原则,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域外刑法也鲜有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盗窃罪的规定。若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盗窃罪,将给司法实践带来难以解决的价值认定问题,造成执法不统一。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触犯计算机犯罪相关罪名的,依其定罪处罚,并以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作为定罪量刑依据。
简介:虚拟人物形象是构成小说的重要创作元素,不属于真实人物形象的范畴,包括虚拟人物的形象、名称、造型等,它往往属于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通常与原小说视为一个整体,共同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小说中的虚拟人物形象能否独立于原小说、单独受著作权法保护,颇具争议。对于符合作品构成要件、在脱离原小说后仍能被读者所识别并存在于读者认知中的虚拟人物形象,显然能够作为“作品”单独受著作权法保护。满足特定条件的虚拟人物形象尽管能单独受著作权法保护,但《著作权法》却难以规制单纯使用小说中虚拟人物形象名称的行为,就此类行为而言,权利人可以通过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拟人物形象的名称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