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例1:买方购买光纤直放站系统(设备),明知存在质量问题,仍迟迟不依合同的规定行使商检的权利,却主要以卖方未按规定提供齐备的单证与文件为由长期拖欠余款。虽然卖方履约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买方不及时以致长期不对货物进行商检,自己权益便难于维护以致丧失。案例2:买方收取了供住宅区使用的生活变频水泵等成套设备货物,对其中的部分元器件的品牌与合同规定不符、对货物的质量问题、对验收问题等提出异议。其中主要问题是在货物交付近一年,卖方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后才提出,时机与时限,均不适当或过迟。如果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在收货后的如拆封、安装等若干环节中,买方都不要掉以轻心,应当发现问题。否则便没有了机会。
简介:《魏玛帝国宪法》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将诸如社会保险权、健康权、劳动权、教育权和住房权等社会权利作为宪法上的请求权予以规范。虽然《魏玛帝国宪法》的社会基本权利模式未能被后世的《德国基本法》所明文接受,但劳动与社会保障的国际化和社会权利的具体化已经要求《德国基本法》必须赶上社会基本权利这一潮流。而反对社会基本权利模式的观点,即社会基本权利的贯彻事实属于立法者的职权范围、社会基本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全民的支付能力和意愿,以及社会基本权利的内容具有模糊性,已经不足以成立了。为此,我们有必要完成社会国家原则的基本权利化,并将此作为以人权保障为基石的国家制度的当然组成内容。
简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通过在司法判例中适用《基本法》第2条第1款结合第1条第1款确立了一般人格权。2008年2月27日,通过对"在线搜查"一案作出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判决,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又从一般人格权中发展出了一项保障IT系统私密性和完整性的新的基本权利。该项判决使德国法院的司法判例走进了因特网时代,同时也为国家调查计算机所采取的措施确立了明确的界限。本文首先介绍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司法判例中一般人格权的发展历史,接着对一般人格权向IT系统的扩展进行详细介绍,最后对新的司法判例作出评析和展望。
简介:1案例1.1简要案情死者男性,37岁,普通工人.夜班回家后,照常入睡.次日早晨,其妻发现其在床上已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