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通过法官间交流的加强,并辅之以信息技术的新发展及司法网络的实施,法官间的对话得以实现。自发、平等的对话不仅发生在传统的普遍法法官之间,也发生在制定法法官之间。以死刑为例,英国、美国、印度、南非等世界各国之法官以及欧洲人权法院、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等国际性法院在其相互之间针对死刑的合法性,残酷、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含义,死刑犯引渡的条件,死刑犯的程序性权利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对话。这样的对话,或者说法的国际化与国际法的整合,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国内法官的地位提升,这不仅意味着国内法官的权限超越了国家领土的边界,而且由于国际法的整合,甚至导致了仿效和竞争的结果。应当注意的是,法官的地位提升虽然意味着法律的世界化,但这绝非将国际秩序引向二元或一元的金字塔模式,而是承认复杂性,建立多元秩序,在不同层级之间分享权力,朝向以对话或国际法整合为基础的多边主义的混合多元模式。
简介:现代法律制度预设的主体是理性主体。后现代哲学家宣称“主体死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主体的消亡,而应理解为理性主体哲学观念的破碎以及理性法律主体预设的修正。与理性主体预设相对,法律上还有一个欲望主体的预设,该预设的当代价值在于,它为我们思考法律主体的本质提供了新的维度,从而为法学上关于法律主体的规划提供了新的依据。该文以拉康的欲望主体理论为视角,对人工智能是否应当获得法律主体地位的问题加以审视,提出人工智能是人类技术理性的延伸,似乎与理性法律主体的预设相契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可以成为适格的法律主体,由于人工智能不具备欲望的机制,它不具备主体性;而将人工智能拟制为法律主体,当前并无迫切的现实需要,也缺乏可行性,并且有导致人的价值贬抑和物化、异化的危险。
简介:美国国会于2006年12月9日表决通过给予越南永久性正常贸易地位(PNTR)法案,该法案将在美国总统布什签署后正式生效。美国国会通过给予越南永久性正常贸易地位是促进越美两国关系迈出的重要一步,表明越美两国关系,特别是经贸关系已完全正常化,是两国共同努力的结果,满足两国人民的期待,为越美两国落实各自在世贸组织规定的框架下和越美两国关于越南加入世贸组织双边协定中的承诺奠定了基础,同时为两国人民,特别是两国商界提供了新的合作机会。虽然美国承诺在越南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后,将取消纺织品配额限制,但仍坚持每6个月进行一次审查,如发现越南对纺织品出口给予补贴,将对越纺织品进行反倾销诉讼。
简介:债法是实现超越主权国家的法律统一或者一个国家内各地区立法统一的首要领域。从《法学阶梯》中寻找债的概念的形成及其义务范围,进而了解罗马法上债的类型划分和基于债的核心要义进行的统一化努力,是准确理解后世债法发展变化的基础。债是两个自由主体之间的协作亦或包含一方对另一方的支配,一直是债的概念理解上的分歧,也成为中世纪以降债的理念的分野。萨维尼对罗马原始文献的解读,对罗马法体系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当代各国民法典对债法的编排体例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但都基本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有所创新。随着社会生活的逐渐复杂化,债法的内容也不断丰富,部分国家的民法典将商事、劳动、消费等规范纳入其中,呈现出鲜明的开放性特征。债法具体规范的制定需要债法总则的指导,核心是“以人为本”。
简介:内幕交易是危害资本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几种典型不公正交易行为之一,各国监管机构都将内幕交易的规制作为其重要职责。确定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范围对有效规制内幕交易十分关键,我国规定的相关行为主体主要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内幕信息受领者两大类,但目前关于后者主导的相关案例尚未得到充分披露,也难以总结出实践中信息受领者的主要类型及现行规定能否有效应对当前内幕交易案件频发的现状。因日本法对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规定方式与我国较为相似,且相关案例资源比较丰富,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日本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归纳日本法相关规定的特点、找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将来可能的进路,并为我国规制内幕交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借鉴和参考。
简介:自《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正式开始实行以来,迄今已经一年半的时间了,人民法院受理的有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在审理有关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有一些法规及规章。但是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由于对一些问题的理解不一致.如诉讼与行政处理的程序衔接、事故认定的性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诉讼主体的确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理解适用、归责原则的理解适用、法律适用的选择、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等.审判者感到仍存在许多问题。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适用,据悉国务院《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制定已经进入最后阶段,而与此密切相关的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实施细则也正在起草之中.最高法院也将出台有关的司法解释。针对上述问题和审理现状.本期“特别策划”特别邀请了有关学者、法官以及保险机构的法律工作者各抒己见。尽管对于同样的问题可能有不同的声音.但正是这种多角度、多层次的探讨.才可能为读者提供更多思考。当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非是一期文章就能解决的,但适逢岁末,总结经验,才是开拓未来的一个良好起点。
简介: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主要由法律、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组成。在"宜粗不宜细"、忽视表达自由保护和利益平衡的立法观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存在立法空白、立法模糊和立法矛盾之处。为此,立法者需要更新立法理念,确立"规则粗细适宜"立法指导思想,注重表达自由的制度保护,保持权利主体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通过修订法律和司法解释等途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告知义务、通知内容、形式以及补充各方处理通知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等来填补法律空白;明晰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构成的主观要件,进行统一规定,消除法律规则内部与外部的分歧和矛盾。最终,通过立法、实践和理论的互动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以持久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