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宋代士人积极致力于作仪化民,现存私修士庶仪典含通礼、专礼与杂礼,在体例和内容方面反映了两宋之别。北宋私修士庶仪典,除祭祀专礼之外,还包括仪文较少且偏重于伦理道德训教的家礼、家范、乡约,以及如《司马氏书仪》的“偏向经注的仪注体”;南宋私修士庶仪典,除道德训教类与北宋礼书辑本,晚期更是出现了对后世影响至深的《家礼》,具有鲜明的实用性。藉由对《司马氏书仪》和《家礼》之“丧仪”的比较分析,可以管窥两宋“仪注体”与“经注体”由合至分的过程。不同于汉唐以降知“仪”而不知“礼”,仪注之学渐盛而《仪礼》经学渐衰的情况,南宋时期“仪注体”与“经注体”的分离,恰好是实践礼仪与《仪礼》经学分别向更深层次发展的体现。
简介:作为一种新型行政行为,目前学界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研究不多,对其法律性质以及相关法律问题认识不足。因此,厘清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相关的法律问题并加以规制,对于保障公众健康,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具有行为性质上的不确定性,并非是一种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是属于非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范畴,其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两种基本形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在日常检查中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是法律法规设定的职权,不仅不构成越权,而且是其职责之所在。对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规制主要通过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以及司法控制。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的发布,除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外,至少需要有组织法上的依据,就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尽可能规定出详细的授权范围以及完善的行政程序以及司法救济等,以便尽可能使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行为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