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国家财政部于2017年7月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对于其他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这意味着自2021年1月1日起,境内上市和非上市企业都要执行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对旧收入准则中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作出了重大调整,并新增了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约成本等会计科目。本文将从“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业务按新收入准则进行的会计处理,阐述合同负债的运用。从租赁准则中的经营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阐述预收账款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