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技术性和长期性,加之经济生活中必然存在的利益稀缺及冲突,因而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纠纷是不可避免的。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建设工程类案件数量呈递增的态势,人民法院作为法定审判机关,有必要在现行诉讼模式之外结合该类案件的特点探寻柔性司法解决纠纷机制,使之与刚性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更为高效、便捷、公平公正地化解、解决此类纠纷,为我国当前经济转型、社会转型提供应有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当前我国建设工程纠纷的解决机制相对比较单一,尽管亦存在诉讼外解决机制的运作可能,但诉讼仍旧是当前此类案件最为主要的纠纷解决机制,但成本高、刚性强、周期长等仍是这一方式不可避免的缺陷。从刚性极强的诉讼活动的另一面出发,构建我国建设工程纠纷柔性司法解决机制既保持了司法独立和权威的特点,亦赋予整个纠纷解决过程具有必要的灵活性与自治性、能有效降低此类纠纷解决目前居高不下的司法成本并能提高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程度。我国建设工程纠纷柔性司法解决机制的建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建立诉讼前和解引导机制、诉讼中调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建立第三方ADR与人民法院相互配合的纠纷解决机制。
简介:摘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个由多种解纷手段共同构成的整体,各手段、方式都存在自身的优劣势,皆需在各自的位置上发挥一定的功能,才能驱动整体效能的最大化实现。在近二十年的改革过程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吸纳新的理论成果与实践成果进行调适完善,但通过检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动态发现,该机制还存在诸项需要优化的事项,通过解决立法供给、支持多元主体参与解纷机制、增加案件过滤系统,增强诉讼与非诉解纷方式的衔接来增强解决纠纷的合力,以快速完善社会治理的制度体系,大力提升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