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的:探讨高血压的患病情况及相关危险因素。方法:对在健康体检中发现的1156例高血压患者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结果:①高血压患病率21.70%,知晓率52.60%,控制率26.82%;男性患病率高于女性;随年龄增大高血压患病率逐渐增高,60岁及以上人群高达53.21%。②高血压人群吸烟率54.76%,饮酒率44.29%。③高血压人群合并糖尿病、高血脂、高尿酸和超重/肥胖的患病率分别是13.49%、62.02%、32.53%和73.96%/48.88%。④经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男性、高龄、饮酒、高体质量指数、高总胆固醇、高血糖和高尿酸是高血压的独立危险因素。结论:高血压患病率高,控制率和知晓率均低。戒烟酒,控制体质量、血糖、血脂和尿酸等指标,有利于减少高血压的发生。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口腔科院内的感染危险因素及如何控制这些危险因素,减少患者感染及院内交叉感染的发生。方法寻找口腔科院内的感染危险因素,并通过规范医疗设备的消毒措施,规范医院内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医院内的护理措施,规范医务人员对于各项设备的操作来控制这些感染危险因素,从而来达到减少患者感染及院内交叉感染的发生。结果经过一系列的整改措施,大大减少了患者的感染及医院内交叉感染发生的概率,其中患者的感染率低于9.70%(卫生部标准)。结论医院内部的各项措施只有规范化了,从医人员对于医院感染引起的问题重视了,才能够使患者在口腔院内的感染及交叉感染的发生率降下来,才能提升医院的治疗效果。
简介:目的利用牙周探诊深度(probingdepth,PD)和附着丧失(attachmentloss,AL)评估危险因素对慢性牙周炎预后的影响。方法选取2006年1月至2012年6月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牙周科就诊并被诊断为慢性牙周炎的459例患者,应用危险因素评估软件对其危险因素情况进行评估分级,共分为5组(Riskl。Risk5组),危险因素的严重程度从Risk1组到Risk5组依次递增。对所有患者进行牙周检查和牙周基础治疗,检查的指标为所有天然牙的近中颊、颊正中、远中颊和舌正中4个位点的PD和AL。在治疗后3个月、第1年、第2年、第3年时复诊,检查牙周指标,与基线比较并评价牙周炎症进展情况。结果治疗后不同时间的牙周指标与基线相比得知,3个月时炎症明显改善(P〈0.05)。牙周炎症在危险因素的影响下逐渐恶化,并在治疗后第3年时这种影响比较明显(P〈0.05)。在治疗后第3年比较各组的PD和AL发现,Riskl和Risk2组与其他3组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Risk5组与其他4组间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并因此将危险因素的严重程度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结论(1)本研究中危险因素评估软件能够准确、快速地对患者的各个危险因素情况进行分析,得出患者危险因素的风险等级,帮助医生做出正确的预后判断,并帮助患者更好的认清危险因素的影响。(2)危险因素在牙周炎症的发生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能够有效预测牙周炎症的预后,其对牙周炎症的影响在治疗后第3年就表现出来,应引起医生和患者的重视。
简介:生产、交通等领域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特征上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很大的重合性,因而,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就成为定罪的关键因素。在认定时应当全面分析,不能单纯为了加大惩处力度而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能因为危害结果相对较小而片面认定构成其他犯罪。
简介:摘要目的临床分析妊娠期糖尿病的危险因素。方法选取我院2008年4月至2011年4月收治的50例妊娠期糖尿病患者作为研究组,和150例正常孕妇作为对照组,采用非条件、多因素Logistic进行回归分析。结果经过回归分析,其因素有糖尿病史、年龄、孕期体重、孕期体重增加率,年龄OR值2.4413,孕前体重的OR值8.2137,糖尿病史的OR值4.2512,孕期体重增加率的OR值88.1573。经过重复序列的方差分析,两组的孕期体重指数增加存在差异,F=495.462(P<0.05)。结论经过回归分析,妊娠期糖尿病的危险因素,主要包含孕期体重、尿糖病史、年龄、孕期体重增加率。随着孕期体重的逐渐增大,GDM的危险性相应增加。
简介: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危险的实现并非其构成要件要素,危险的载体为追逐竞驶行为或醉酒驾驶行为自身。在具体危险犯中,危险的实现是构成要件要素,危险与行为分离,其载体为刑法保护的具体人或物。因罪过是对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认知与所持的态度,故在没有罪过阻却事由的情况下,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自己是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就意味着对与行为相伴随的抽象危险的希望或放任,动机可能是从抽象危险中寻求刺激或为了某一目的而放任抽象危险的发生等。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过失可以构成本罪的情况下,本罪的罪过只能是故意。法定刑的高低并不必然决定罪过的性质,法定刑的轻重还与犯罪的客观方面相关。罪过也不能仅从社会意义与便于司法操作的角度认定。对危险驾驶罪的体系性考察,应结合社会现实从刑法规范动态不平衡、相互协调的角度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