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将"性暴力"作为独立的家庭暴力行为类型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共识,也是不同学科的共识。现有准法律文件中承认"性暴力"是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应当总结该司法实践经验,将其上升至立法的层面。"性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权利束的侵犯,还是矫正绝对家庭自治的突破口,理应成为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因此,在反家庭暴力立法中应明确界定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并增加一款"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以宣示公权力对家庭暴力介入的态度。
简介:我国是《儿童权利公约》签约国,但儿童虐待问题仍未被建构成社会问题。十八大以来释放了儿童保护的积极信号,为受虐待儿童的社会工作干预提供了基础。在深圳市"儿童零暴力成长救助"项目中,采用文献法、参与观察法和访谈法,借助依恋理论视角,更好地理解家庭式虐待产生的问题及原因,关注受虐儿童与施暴者的互动关系,还有对儿童情绪、心理、人格的不利影响。在简述了开展项目的个案支援,发展性小组、社区宣教和多元化合作等实务工作中,会遭遇到文化、伦理、法律、经费的服务困境。社会工作作为服务型治理,通过政策倡导和提供具体服务参与社会治理。当前,社工要在政策上倡导《儿童福利条例》《反家暴法》《防治儿童虐待法》、配套制度、政府购买相关项目;在服务上普及社会反对儿童暴力意识和完善保护性与支持性社工专业服务。为受虐待儿童提供有效的社会工作干预,以期改善亲子关系,使儿童获得健康成长和丰富依恋理论在儿童保护社会工作领域的应用与开发。
简介:由于家庭暴力所具有的封闭性和隐蔽性,反家庭暴力中一直存在着“举证难”和“界定难”的问题。一般来说,家庭暴力案件要求谁起诉、谁举证,而有些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缺乏及时保留证据的意识,并且她们不懂得诉讼程序,以致超过诉讼时效,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此外,在有关部门调查家庭暴力的证据时,有些邻居及某些基层组织出于种种考虑而不愿作证。一些民警接到受害妇女报警后,虽能及时出警,但他们多是向施暴者发出警告和进行说服教育,少有制作笔录并让施暴者签字的措施。目前,我国仍没有一部单行的、专门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并且没有哪一部法律能专门对家庭暴力或分别对针对妇女、儿童、老人的暴力进行定义。新《婚姻法》总则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但在分则中既无定义,又无列举,由此而带来人们对于家庭暴力内涵认识上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