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大陆法系固有的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上的"侵辱之诉",大陆法系各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均是从普通法进行法律移植的产物。源于普通法的惩罚性赔偿一经移植到大陆法系,便与精神损害赔偿发生了制度上的分野,不再具有对精神损害的补偿功能。试图通过论证惩罚性赔偿的补偿性来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大陆法系的构建提供正当化基础和通过发掘精神损害的惩罚性以培育"本土威慑"的观点都不值赞同。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功能均不相同,两者可以在同一案件中一并适用。侵权与违约竞合案件中的违约精神损害可通过违约之诉进行救济;以精神享受为目的的合同中的违约精神损害属于履行利益的损失,应通过违约之诉予以救济。现行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已经超出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产品侵权领域并扩张至合同法领域,建议未来民法典应设置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条款并将其置于债的总则性部分。
简介:德国、日本等国刑法明确区分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我国刑法未作此区分,故不能按照德国、日本的刑法规定确定我国刑法中的财物的外延;在我国刑法中,财物应当包括财产性利益;盗窃罪的对象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财产性利益。但是,“盗窃”以行为人将他人占有或享有的财产性利益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或者享有为前提。盗用他人交通工具或者盗窃欠条的,成立对交通工具或者欠条的盗窃,而不是对财产性利益的盗窃。由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象包括对财物本身的占有以及对财物所蕴含的经济价值的占有,所以,对于盗用他人交通工具或者盗窃欠条的行为,可以按行为人所取得的经济价值计算盗窃数额。对于侵害他人不动产的案件,需要区分行为对象是不动产本身还是不动产的产权,进而确定侵害行为的性质。
简介:民族性,就是一个民族精神生活的特色、特点、特质,是与其它民族的区别之点、相异之处。在单一民族的国家中,其民族性略同于国民性。我中华民族的民旗陛如何?我中国人的国民性如何?近百年以来,研究与争论从来也没有停息。笔者认为,民族性研究应当在国际背景中加以比较,应当把握主流,把握基本面,宜粗不宜细。张岱年先生认为,许多人常说的“劣根性”,其实并不是“根性”,而是“习性”。因生物性根源而形成之性谓之“根性”,如牛之性不同于鱼之性,鱼之性不同于鸟之性。因社会生活原因而形成之性谓之“习性”,如古人之性有异于今人之性,欧人之性有异于华人之性。各国的国民性都是在各自的社会历史中习得的习性,但称谓各不相同。俄罗斯称之为“俄罗斯性格”,法国人称之为“法兰西精神”,美国人称为“美国精神”。他们对现实的国民性加以概括、归纳、提炼,然后再加以提升,使之理想化,用以重塑新的国民性。关于中国的国民性,前人的论述浩如烟海,不胜引述。有的人基于民族情感,多谈优点,溢美过甚;有的人“恨铁不成钢”,“爱之深而责之切”,重点批判国人的种种“劣根性”。全面、客观的平允之论尚不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