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面对商品房交易中层出不穷的欺诈行为以及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加大惩罚性赔偿责任力度的新形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有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日益显现出适用条件严苛、适用范围狭窄等问题。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审判中,法院多适用该司法解释作为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主要原因在于商品房买受人的消费者地位不明确、惩罚性赔偿金额过高、法院存在适用法律的路径依赖等。为完善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制裁、惩罚与激励功能,应当明确以下两点:商品房买受人的消费者身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效力位阶高于司法解释。同时,司法解释应做相应修改:因商品房经营者欺诈行为导致购房消费者损害的,以购房消费者所受损失额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准,规定损失额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
简介:我国《法律适用法》中共有9条无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根据法官选择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官被动选择的冲突规范和法官主动选择的冲突规范。前者的功能在于维护和促进某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后者的功能在于确保法律选择的灵活性以实现个案公正。我国法院对此类冲突规范的适用存在着说理不清、选择连结点的依据不明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官被动选择的冲突规范,法官可以逐一、直接适用连结点指向的实体法对争议问题的有效性进行判断,只要有一个连结点指向的实体法认可其有效性,就应认定为有效;对于法官主动选择的冲突规范,法官应当考量个案中的实体正义和公共政策来选择应当适用的连结点,并在判决书中对选择连结点的理由做出说明,不能完全无条件地自由裁量;对于主客观连结点并列的冲突规范,法官应当根据该规则的立法目的,按照司法任务简单化的要求,优先根据客观连结点选择准据法。
简介:生态问题是当今人类社会面临的最具普遍性的存在性问题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切问题都与生态问题有关,文化也不例外。当全球进入"后真相、后西方、后秩序"时代的时候,国家文化安全现代性构成了关于国家文化安全认知系统的新生态特征。文化生态安全是这一现代性的表征。文化生态构成的多重二元结构是文化生态安全构成的结构方式。内部性与外部性文化关系冲突是引发文化生态危机和国家文化安全危机的原因。塑造良好的外部文化环境和内部文化环境是维护和实现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文化生态保障。文化多样性是文化生态的存在形态与结构样式,是文化生态平衡的重要保障机制,文化多样性安全是文化生态安全实现的前提。中国要实现和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必须在保护文化遗产和文化资源安全的同时,实现从单一时空领域里的文化安全走向系统整体范畴的文化安全,在生态文明系统整体安全观的基础上,建构国家文化安全现代性的新认知系统。
简介:在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参与,经历了由排斥到认可的曲折发展过程。当前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还存在一些困境,比如:获取案件诉讼信息困难,死刑复核程序行政化,法律援助范围有限,律师执业权利受限等。想彻底扭转死刑复核中辩护律师参与率低的局面,必须推动强制性参与。首先,在立法层面,明确规定死刑复核中应当有辩护律师参与,以及没有辩护律师参与的法律后果。其次,细化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强制性参与的程序机制,明确辩护律师强制性参与的提起主体及启动程序,辩护律师来源,以及法院的通知义务及期限,建立辩护律师与承办法官及被告人的沟通机制。最后,加强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强制性参与的保障,推进死刑复核案件的信息公开,保障死刑复核中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明确死刑复核中辩护律师强制参与的费用承担,建立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
简介:在我国现阶段深入推进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程中,许多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发展与治理逻辑方面呈现出严重偏差:没有正确领会中央基于推进市场化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内涵,即充分发挥市场在微观领域配置资源的主体作用,对政府职能进行新的认识和定位,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以厘清政府与市场互动的边界,而是依然处于“重政府轻市场、重国富轻民富、重发展轻服务”的惯性轨道中,这种制度路径的依赖不仅会迟滞中国推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步伐,还将加大中国经济持续下滑的风险。针对上述趋势,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旨在重塑社会主义健康有序政商关系的风向标:“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这是对以往经济运行中权力与资本关系演变轨迹的彻底扭转,是对权力和资本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优越性的全新阐释。为了将这一新型政商关系落到实处,可以从制度构建、结构调整、社会治理以及文化引导等四个方面进行政策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