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的刑事制裁体系由刑罚和保安矫治处分构成。上世纪90年代中期,德国的刑事政策发生了重大转向,作为保安处分的重要手段之一,预防性监禁自二战后再度兴起,以其稳定的一般预防效果抗击暴力与性犯罪累犯,同时日渐压缩长期自由刑的适用。尽管经历了本世纪以来的数次改革,预防性监禁制度仍不断在欧洲人权法院受到本国犯人的挑战。我国应参照德国预防性监禁制度的发展经验,依据《刑法》第17条引入预防性监禁等保安处分措施,以应对我国在自由与安全的新平衡语境下多元化的犯罪预防需求。
出版日期
2017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