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根据合同法的原理,合同发生转让后,债权或者债务的受让人可以享有与让与人在转让前所享有的同样的权利,这样,让与人在转让前享有的,用以对抗或否认债权人或债务人请求权的理由和权利,受让人也同样享有。这就是合同转让中的抗辩权问题。对此,《合同法》仅有两条定统的规定,而实践当中有关这一方面的问题将会非常复杂,本文主要针对法律规定的“空白点”,试图详细分析这一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探讨这些问题的法律适用。一、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抗辩债权人转让债权基本不受限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只需要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即可,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因此可以认为,在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时,合同即发
简介:1992年10月8日,个体户胡某与陈某签订了食油折价借贷合同。合同规定:胡某向陈某借食用花生油120斤,按当地市价每斤2.5元折算为人民币300元,借期1年,到期按当地还款时的价格折款给陈某,保值不计息。1993年10月,该地的食用花生油价格涨至每斤4.5元,陈某依据合同,要求胡某按照此价格计算偿付款项540元,胡某则以利息太高,原合同条款无效为由拒付,双方因此成讼。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就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中的花生油折价借贷保值条款是否有效颇有争议,主要有二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实物(花生油)折价借贷合同保值条款无效。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实物折价借贷合同的保值条款应认定为有效。实物折价借贷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