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5年7月黄石市律师事务所接受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宏源工资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原告江苏省东台市的侵农副业生产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诉黄石市铁山永红化工厂(以下简都化工厂)硫酸铜购销合同纠纷、宏源么司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一案的诉讼活动。我受理此案深入调查取证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一系列代理意见,得到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的重视。下陆区法院在对案件的主要证据进污复核查实后,依法作出了正确的裁判,对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提供伪证、制造假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本医富、王某某分别级子司法树留15天和罚款1000元的处罚。一、无端成被告1995年7月7日宏
简介:《德国民法典》第355条至第358条对联合合同的撤回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消费者基于特别法享有撤回权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撤回他同企业主订立的消费者合同。当事人应当互相返还取得的给付,返还不能时,作价偿还。当消费者合同受消费信贷合同的融资资助,并且两个合同构成经济上的整体时,任何一个合同的撤回延伸到另一个合同。但当贷款人直接将贷款支付给企业主,造成消费者无法自由支配贷款时,立法者打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消费者同企业主之间的返还关系上,命令贷款人承担企业主的义务,享有企业主的权利.同时,在贷款人同企业主之间的返还关系上应当适用不当得利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