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见危不救”能否入刑问题的探讨,应打破学科部门的藩篱,由各学科知识共同组成的逻辑链条向下推演,模拟式地重走一条完整的有德入法的路径。为了直接指明道德入法(当然本文专指“见危不救”这一道德事项)的合正义性与可行性,与其在阐释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纷繁复杂的理论与学说中无尽旋转,不如直接利用一根刻度清晰的“标尺”,经过测量,直观地看到这个道德事项与刑法的距离是否足以跨越。在测量出了一般法理意义上动机与刑法的距离后,可以看到“见危不救罪”入刑在刑法理论、犯罪学、法哲学与立法司法技术层面上引起的尴尬。在刑法领域,这样的尴尬分别体现在救助义务来源、犯罪法益这两个方面;在犯罪学领域,这种尴尬源自于“见危不救”本质上是贝卡利亚所说的“难以证明的犯罪”;在立法学领域,入刑在立法司法实务中存在着犯罪构成要素解释不明、犯罪主观心态难以证明与刑侦、诉讼难以为继的问题;在法哲学方面,入刑的非正义性集中反映在功利主义刑法对于消极自由的侵犯与“危害原则”的违反,从根本上否定了入刑的正义性。
简介:经济法与劳动法的关系、经济法在法律分类中所处的位置等,均是经济法在最初发展阶段被广泛思考的问题,对于推进对经济法的认知大有启益,迄今反思这一问题仍然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不容忽视的关键所在。民国时期学者就继受德日学说,将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组成部分,由此廊清民法、行政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证成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存在的合法性。社会法所谓的“社会”,自始就有“部分社会说”和“全体社会说”两种认知取向。目前,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属性的争论,仍然与这种社会观有关。在实现社会实质公平方面,经济法的积极平等观与社会法的消极平等观相互协调。所谓社会本位的法律,不过是权利本位法律的调整。其基础还是权利,仅是有目的地予以限制而已。其法律的目的虽转向增进社会大众的生活,但着手处仍是在保护个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