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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当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硝烟尚在弥漫,炮声依旧隆隆时,英国的一部分妇女已获得了议会选举。因此,许多人认为,是妇女们在战时作出的贡献,帮助她们得到了政治权利。换句话说,妇女选举的取得是大战所致。对于它们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国内尚未有专文论述。因此,笔者不揣浅陋,掇集所闻,试对它略作探讨。不足之处,敬请读者指正。

  • 标签: 妇女选举权 第一次世界大战 议会选举 英国政府 政治权利 有产阶级
  • 简介:摘要: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也在飞速发展,新兴媒体也在不断出现,这样的变化给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在网络时代,互联网所承载的信息良莠不齐,网络信息碎片化的当下,个人的言论得到了充分的自由,公众话语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和满足,海量的信息和互联网都为话语开辟了新的路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对学生进行有效的引导,体现高校思想政治课程的育人价值,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 标签: 碎片化传播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话语权 路径
  • 简介:姓名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同时也是极为重要的民事权利,姓名在本质上讲属于人格,它经历了从身份向人格的演化,所处领域也从传统的公法范畴移位到私法范畴。随着我国工业化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群众离开民族聚居地,融入到各地的城市生活中,与之相伴随的是部分"被认为具有独特"姓名的群众因其姓名而遭遇到了或多或少、林林总总的现实问题,为其正常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有时甚至影响深远。本文从具体案例出发,以特定少数民族为例(文中主要涉及蒙古族、维吾尔族)思考分析少数民族姓名保护之紧迫性、必要性及其现实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对少数民族姓名的法律保障提出合理化建议。

  • 标签: 姓名权 少数民族 权利保障
  • 简介:"马尧海案"所引发的巨大争议,迫使我们重新审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聚众淫乱罪"。从刑法学角度,基于刑法的谦抑性,无被害人犯罪应当除罪化;从宪法学角度,公民享有自我决定,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必须符合宪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私密性的聚众淫乱行为如被入罪,即属于无被害人犯罪。这侵害了公民的自我决定,亦不符合宪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

  • 标签: 聚众淫乱罪 无被害人犯罪 自我决定权 比例原则
  • 简介:在传统传媒时代,农民的话语受到漠视,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农民的话语借此得到了提高。文章以湖南湘西自治州的自媒体发展为例,研究自媒体在提升农民话语方面的影响形式和影响效果。农民通过自媒体可以向公众发声,其在市场、教育以及法律等方面的话语得到了提高,进而增加了农民的经济利益,提升了农民的受教育水平,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是自媒体在农村的发展还面临资金、技术以及自媒体受众素质等方面的问题。

  • 标签: 话语权 农民 自媒体 湘西自治州
  • 简介:"其"在古汉语中是一个很重要的文言虚词.综观诸家的《古代汉语》书,多认为"其"在古代汉语,尤其是上古汉语里如果作为代词,它只能作定语,而不能作主语.王力老先生说:"中古以后,偶然有人把‘其'字用作主语,那是不合上古语法规律的.古文学家仍旧遵用上古语法."在今见的诸多古文注释中,有不少地方对"其"的注解实际上也是颇不妥当的.本文以较多的古代汉语例句为证,说明"其"在古代汉语,包括上古汉语里,是可以作主语或兼语的,而且,作为人称代词,它不仅可以称代第三人称,有时甚至还可以称代第一、二人称.这种语法现象,不仅在秦、汉以后大量存在,甚至在先秦时候也早已出现了.作为语法规律来总结,我们更应该注意语言的发展,不能过于拘泥,过于刻板,不能人云亦云,形而上学;而应该实事求是,尊重客观语境,尊重语法规律,并尊重逻辑思维规律.

  • 标签: 古汉语 人称代词 用法 《岳阳楼记》 "其必曰" 主语
  • 简介:当事人恒定与诉讼承担两者各有其优缺,如何找到两者的平衡,考量的是制度设计者的智慧。我国在2015年的《民事诉讼法解释》中明确地规定了当事人恒定与诉讼承担,但从比较法的角度以及实务中的操作来看,该规定的正确、统一适用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当事人恒定,第三人参诉,变更当事人,诉讼承担后与249、250条四款几成对应,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协调完善两者显得尤为必要。

  • 标签: 当事人恒定 诉讼承担 权利义务转移 比例原则
  • 简介:虽然《婚姻法》修正案将夫妻财产约定制进一步完善,但有关夫妻财产约定尚有失范。设立夫妻财产对第三人告知制度,可弥补现行法律中有关规范的不足,同时也是私法自治与交易安全利益博弈中的平衡点。

  • 标签: 财产约定 告知 私法自治 公示
  • 简介:在附不动产抵押的主债权转让场合,就不动产抵押是否需要办理移转登记这一问题,学说理论上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相应的,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判决也存在这样的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绿兴源糖业有限公司、丁兴耀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的裁定书中认为无须登记即可生效,结论殊值赞同,但并未清晰地就法律解释上的矛盾作出全面的回应。事实上,各法条都有各自的规范本旨与范围,其矛盾之处仍需通过解释作业达到调和,在对判例分析的同时,仍有进一步反思完善的必要。

  • 标签: 主债权转让 不动产抵押权 移转登记 法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