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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债券发行人或金融交易对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致使金融机构,投资人或交易对方遭受损失的可能,信用风险涉及贷款发放,债券投资,表外业务,衍生金融工具等多种金融活动,如果金融机构不能按期足额收回金融合同约定的现金流,那么对金属机构来讲就面临着信用风险,随着金融创新的进程不断加快和金融业的迅猛发展,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新的金融工具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迅速增加,金融业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机构的并购,破产,重组事件蔓延全球,金融实业界面临着更大的信用风险挑战,同时金融监管部门也面临着如何更有效监管信用风险的挑战,因而对信用风险的监测,评价与管理越来越重要,于是近年来金融界一方面对传统的信用风险评价方法不断改进翻新,一方面推出了一系列崭新的信用风险评价方法和模型。

  • 标签: 农村信用社 信用风险 评价 数学模型
  • 简介:截至2013年10月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经营,但其中以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占业务主体,约占市场整体份额的77%。2005年1月成立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现已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绥化、鹤岗、双鸭山、建三江、黑河、九三、牡丹江、大庆等地设立12家分支机构,在友谊、铁力等地设立5家支公司、66家营销服务部和94家保险社。目前,黑龙江省已开办险种100多个,在农村开办的种养业保险产品44个。

  • 标签: 政策性农业保险 黑龙江省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 农业保险业务 调查
  • 简介:中国各区域之间不同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使得全国保险业发展呈现出一定的区域特性,同时也使区域保险监管政策重点存在阶段差异成为可能。本文通过对青海寿险业发展的影响因素的分析和青海寿险市场发展现状的研究,提出青海寿险业发展正处于一个“爬坡筑阶”的阶段;同时针对该阶段特性,本文提出并解决了以下三个问题:青海寿险监管的目标定位是什么、为什么要选择这些目标以及如何实现青海寿险效益监管的目标?

  • 标签: 寿险 区域 监管
  • 简介:本文以概率论为基础,通过对保险公司未来资本盈余的非预期变化进行随机建模,构建了保险公司经济资本量化的理论模型。该模型具有一般,为保险公司计算经济资本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框架。基于该框架,经济资本可以转化为对未来一系列经济情景的预测,这为嵌套随机模拟方法的运用提供了理论依据。与传统的风险聚合方法计算经济资本相比较,本文提供的框架的优势是可以直接考虑不同风险因子之间的相关,而不是风险损失分布之间的相关,为处理风险相关提供了新的视角。此外,本文以利率风险和资产收益率风险为例,分析了保险公司经济资本对风险模型参数的敏感性。结果表明:风险因子之间的相关系数、风险模型的参数、保险公司风险资产配置比例等都对经济资本有较大影响。

  • 标签: 经济资本 嵌套随机模拟 利率风险 资产收益率风险 敏感性分析
  • 简介:一、引言2013年7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公布首批全球系统重要保险机构(G-SII)名单,其中包括美国国际集团(AIG)、安联、意大利忠利保险、英杰华保险集团、法国安盛、美国大都会、美国保德信集团、英国保诚集团和中国平安。伴随着金融机构集团化经营和全球金融业务的深度融合,这些保险巨头对全球保险业发展乃至全球金融系统稳定具有重要意义。AIG集团在次贷危机期问陷入困境,几乎引发全球系统金融风险,为监管机构敲响警钟。为吸取教训,G20集团达成共识,由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IAIS)共同制定全球系统重要保险机构名单,意在加强保险业系统风险管理。

  • 标签: 美国国际集团 保险机构 系统稳定 风险管理 应对金融危机 系统性金融风险
  • 简介: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的重大课题,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深刻分析了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新的实践经验,站在历史和全局的新高度,以战略思维和世界眼光,对21世纪初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全面部署,描述了新阶段发展的宏伟蓝图,把经济结构调整作为经济发展的主线,坚持在发展中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在经济结构中高速中保持快速发展。

  • 标签: 西部地区 经济结构 结构调整 信贷资金 银行业
  • 简介:对于投保人欺诈告知的问题,我国《保险法》中并未明确第16条对解除权作出限制的不可抗辩条款与《合同法》第54条第2款关于欺诈行为之撤销权的适用关系,法院在判决和解释上也持有不同的观点。本文从立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对于欺诈告知,不论是在法律体系上还是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置目的上,

  • 标签: 欺诈性 撤销权 解除权 司法判例 关系问题 保险人
  • 简介:2009年我国修订《保险法》增设“不可抗辩条款”是立法的进步,但因其未将投保欺诈等情形作为不可抗辩的除外适用规定,致使该类案件的司法处理无所适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制定中对保险人受欺诈后撤销合同诉求之支持,先定后删,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又将其作为待定议题,使学界对保险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竞合时的“排除说”与“选择说”之争更趋激烈。深入研究所得结论是:在投保欺诈背景,保险人应依法享有保险合同撤销权。主要理由为:投保人自觉履行健康询问时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依赖保险人的事先防范无法阻止欺诈;公正的司法不应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支持恶意欺诈行为;现行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对保险人的司法救济已形同虚设,不足以发挥惩恶扬善作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规则在投保欺诈案件中缺乏适用前提;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不该相互顶替取代;被投保欺诈的保险人撤销合同并不完全排除不可抗辨条款的适用;带病投保欺诈背离保险的本质属性,破坏保险的社会功能。

  • 标签: 投保欺诈 合同撤销权 合同解除权 不可抗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