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院以司法改革为名,把法官的学理解释作为裁判依据,违背了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个别法院用独立司法权来抵制人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违背宪法精神.司法改革必须有序进行,在理顺审判机制的同时强化对独立审判权的监督,包括对失职法官的过错责任追究.无此便不能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目标的实现.
简介:根据我国《专利法》第5条,违反法律、公序良俗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该条款违反了TRIPs协定第27条第2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不能仅因为此种利用为其法律所禁止。尽管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专利法》第5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但这一规定与《专利法》第5条相矛盾,并不能改变我国《专利法》第5条与TRIPs协定第27条的违规性。中国应借鉴外国的相关立法,修改我国《专利法》第5条中不符合TRIPs协定的内容。
简介:
简介:内容的适法性与妥当性均系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2项应当被定位为体现劳动合同特色的妥当性要件,起到规制劳动合同内容的一般条款的作用。该项的规范功能及主要目的在于遏止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滥用其经济优势地位,过分压制弱势劳动者的行为。作为概括性条款,该项规定的适用应着重案例化、类型化的操作方式;在适用顺序方面,原则上应明确妥当性要件补充适用的地位;可借鉴《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的操作模式,即在妥当性要件下引入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低位阶规范(地方法规、部委规章等)中的强制性规定,作为确认劳动合同效力的依据。
简介:“有独立请求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独立的诉讼标的,表现为第三人于诉讼中所提出的各种具体的诉讼请求,而这些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基础便是民事实体权利。仅就“有独立请求权”这一概念而言,其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民事实体权利,且只限于实体上的救济性权利,而不可能是所有的实体权利。新民事诉讼法赋予了第三人撤销他人间生效裁判文书或调解书的权利,为了构建一套贯穿于“诉前一诉中一诉后”的完整权利救济体系,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将防止诈害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根据。
用学理解释作判决依据违反法治原则——从一起简单民事案件的复杂诉讼历程谈起
我国《专利法》第5条第1款与TRIPs协定一致性之探讨
PRESIDENT MUSRI'S EGYPT ARAB SPR1NG: DOES EGYPT WILL CONTINUE TO BE A CIVIL STATE OR UNDER THE UMBRELLA OF ISLAMIC (SHAME'A) LAW AND ISLAMISM?
劳动合同内容的妥当性--《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2项的解释适用
“有独立请求权”的类型化分析——以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为中心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