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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黑龙江省金融生态法律环境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金融生态环境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还未从法律制度的层面加以解决,将金融与法律相结合,树立“法律至上、依法运作”的观念并指导实践,是当前推进金融法制化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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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转移他人支付宝账户钱款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与财产处分的特征。在该过程中,支付宝平台没有选择可能,只能根据支付指令转移资金,不符合诈骗罪被骗主体有处分财产选择权的教义属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款,论证转移支付宝资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有循环论证之嫌。实践中从他人微信账户中转移资金、通过偷换商家二维码获取非法利益、从他人股票账户中转移股票、从他人财付通账户中转移钱款等非法行为,一般都依照盗窃罪进行定罪量刑。盗窃罪与诈骗罪不是法条竞合关系,但可以构成想象竞合关系。

  • 标签: 支付宝 盗窃罪 诈骗罪 竞合关系
  • 简介:金融服务自由化是GATS追求的终极目标,但这并非意味着GATS只是一味地追求金融效率而忽视金融监管和金融安全,相反,其将金融服务自由化和金融监管的关系视为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核心问题。因此,作为GATS中平衡两者关系的重要依据——“审慎例外”就具有非常特殊并重要的地位。本文旨在剖析GATS的这一重要例外制度,首先分析审慎例外原则的内涵和法律特征,并进一步探讨该原则的发展趋势,即GATS框架下审慎监管标准将实现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协调与融合,最后指出审慎例外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我国应充分利用该例外制度维护我国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

  • 标签: GATS金融服务自由化 审慎例外 金融监管
  • 简介:一、金融法律的“唯‘美’主义”走下神坛多年以来,美国“华尔街”作为全球金融市场的中心和楷模,引领着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其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均以“精英”自居,相关法律制度安排,也一向是新兴国家学习与效仿的对象,我国也不例外。突出的表现是,我国《公司法》与《证券法》的数次修订,都存在着浓重的“唯‘美’主义”情结,甚至是目前我国证券发行所采取的核准制,也被普遍认为将向美国的注册制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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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00年10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正式受理了原告北京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城公司)诉被告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智公司)侵害着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金融城公司於2000年2月开办了“295”网站,其网址为www.295.net.cn。财智公司在此前开设了财智网,其网址为www.imoney.eom.cn。两个公司所开设的网站中均有关於金融信息服务的内容:原告金融城公司通过专门组织人员进行软件开发,对建行北京分行所提供的外汇交易睥价即时行情进行处理,并以曲线图的形式在其网站中的外汇频道中发布。该图在“295”网站上的页面显示状态是一幅独立於页面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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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互联网金融"如今已是人们熟知的新名词。它给人们带来了投资的新的方式、内容和用户体验。但在互联网金融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风险也不容忽视,诸如微信支付存隐患、P2P网贷平台倒闭潮、余额宝等"宝宝"类基金产品亟待监管等一系列问题。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问题的关键和核心在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此,以消费者消费过程为角度,进行"事前控制—事中规范—事后弥补"的过程分析,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做出法律制度上的回应,是解决当前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路径之一。

  • 标签: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 风险 成因 法律制度
  • 简介:与其说“孙大午案”罪名的成立是一个刑法问题,倒不如说是一个刑法与金融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因为实质上刑法的使命是以严格的刑事责任追究机制来确认与保障其它部门实体法的利益与既定的法律价值。因此,在评判孙大午罪与非罪时,在刑法条款不甚明确的情形下,就有必要从我国金融法的价值取向进行衡量。虽然该案反映出了一定的问题,但是在金融秩序安全的价值定位下法律对民间金融的松绑是理性、适度而有条件的。

  • 标签: 孙大午案 金融法 安全与秩序
  • 简介: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之下,我国法院通过颁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类型的司法文件从而在事实上行使着创制金融法律规则的权力,并在此过程中呈现出若干司法权力在我国行使的特殊之处。而我国法院之所以会成为金融法律规则的创制者,一方面是因为法院有更加迫切的需要去创制金融法律规则,另一方面这也是中国式司法体系管理模式的必然产物。然而,中国法院的这种角色扮演有可能带来体制性的问题,包括在司法体系外部可能因为法院职能边界扩展导致的权力之间的关系失衡以及在司法体系内部进一步强化法院的行政化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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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金融犯罪与传统的普通刑事犯罪相比,在犯罪的生成机理、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性的具体体现等方面,均存在诸多不同,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对金融犯罪进行刑事治理时,充分关注金融犯罪的实际特点,采取针对性举措。

  • 标签: 金融犯罪 刑事犯罪 治理 社会危害性 生成机理 构成要件
  • 简介: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民间借贷的日益繁盛,互联网金融随之出现并发展迅猛,但是传统的金融法律法规与现代互联网金融模式却不相适应,出现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监管缺位以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救济渠道不畅等问题。加强互联网金融及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势在必行,然而做好互联网金融及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不仅应立足于现行金融法律法规不足的基础上,还应借鉴欧美国家立法监管的实践经验,才能有效完善我国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切实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标签: 互联网金融 消费者权益 法律冲突 风险防范
  • 简介: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天然网络属性及定位决定了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很容易触碰擅自发行股票罪等犯罪的“高压线”。相关制约性制度的阙如,也使得股权众筹行为容易异化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等犯罪。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积极意义众多、创新价值巨大,法律尤其是刑法的过度介入势必会阻滞甚至扼杀该种金融创新方式。我们一方面应健全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对股权众筹的融资主体资格、投资主体条件、平台义务等作出细致的规定,从而将其纳入规范化治理的轨道;另一方面应当审慎适用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构建一个能够适当限制将股权众筹行为轻易入罪的“缓冲带”。当然,对于借股权众筹之名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犯罪之实,以及在开展股权众筹活动的过程中又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坚决予以打击。

  • 标签: 互联网金融 股权众筹 擅自发行股票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规制
  • 简介:2007年至今的全球金融危机给不少国家的金融机构带来了严重冲击,不少金融机构因此而破产倒闭。面对金融危机,虽然有诸多解决之策,但作为国际通行的维护金融安全的三大基石之一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对于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实现金融稳定的目标,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我国,不仅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未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地位,而且该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鉴此,本文主要在分析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 标签: 金融危机 最后贷款人制度 银行法
  • 简介:“洗钱”犯罪助长上游犯罪的蔓延,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我国为了更有力地打击洗钱犯罪,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应承担反洗钱的法定义务,反洗钱对于金融机构本身的生存与发展意义重大,金融机构应完善各项反洗钱措施,并从制度层面激励金融机构全面履行反洗钱义务。

  • 标签: 金融机构 反洗钱 法定义务
  • 简介:2007年金融危机表明,英国在1997年改革后建立与施行的'三方监管'体制存在重大缺陷。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确立中央银行在金融稳定中的核心地位,增强中央履职的权限与工具;改革金融监管机构设置,扩大中央银行的审慎监管权;明确新的金融监管框架及主要机构在该框架中的职能。改革后的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集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于一身,在金融监管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改革对我国的启示有:尽快构建我国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确立中央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权威;提高各监管机构的宏观监管能力;加强各监管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

  • 标签: 英国 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稳定 审慎监管
  • 简介:根据克雷顿·克里斯汀生的“破坏性创新”理论以及从中归纳出的“技术的非竞争性”、初始阶段的低端性、易获得性以及消费者价值导向性四个特点,可以得出金融科技是破坏性创新的结论。“破坏性创新”要求监管者必须善于识别金融科技创造的新产品或价值的“改变”;敏锐捕捉具有高度指示效应的“替代性潜力”;预见替代性变化的“结构性冲击”,从而与监管科技有了不解之缘。“监管沙盒”等监管科技的新形式保护创新,努力实现既推动金融创新,又保持金融稳定的双赢目标。转变与创新监管理念、培育科技监管的新模式以及在学习型社会中将监管科技应用于金融科技合规的全过程,是我国创建与发展监管科技的新思维。

  • 标签: 金融科技 破坏性创新 监管科技 监管沙盒
  • 简介:历史上,法国金融市场监管体制由证券交易委员会(COB)、金融市场委员会(CMF)以及金融管理纪律委员会(CDGF)三家机构负责。法国《金融安全法》对其机构设置冗繁的金融市场监管体制进行了大刀阔斧地改革,此项改革撤并了原有机构,新成立了金融市场管理局(AMF),由其作为唯一的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

  • 标签: 金融监管 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管理局(AMF)
  • 简介:历史上的经济衰退总是伴随着竞争政策的放松甚至废弃,但是如今的这场危机并未在主要国家和地区造成竞争执法的实质性衰退,在有的国家如美国甚至明确地加强了竞争执法。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认识到了放松竞争执法可能给经济恢复造成的不利影响。因为以经济衰退为借口的反竞争行为在危机时刻必然是不减反多,必须依靠竞争政策的实施进行有效抵御;竞争政策也有必要成为一道维护市场竞争机制的防火墙,防止政府强化监管和加强调控给市场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面对我国短暂的竞争执法历史以及政府介入经济运行的一贯传统,在目前的形势下,更应该坚持竞争政策有效实施的底线,关注政府主导式的反竞争行为可能给竞争性市场结构带来的扭曲和影响。

  • 标签: 金融危机 竞争政策 产业政策 政府主导
  • 简介:救助问题金融机构是一国政府的基本职能,是一国政府为了保护存款人等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债权人利益、减缓危机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在金融机构陷入流动性危机时,给予资金帮助,使其走出困境,继续经营;或者在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后退出市场过程中,因无力清偿债务,政府代其清偿债务。中国基于政治、经济和社会原因,对问题金融机构一直是实行隐性担保、全面救助。这种救助体制虽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但是其结果却是加大了金融市场的道德风险、并对国家的经济稳定与发展造成一系列负面影响。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行到现阶段,包括问题金融机构国家救助制度在内的金融体制改革已经不可避免,建立以存款保险为首的金融消费者保险制度,实行显性、限额的国家担保,规范中央银行最后贷款和国家财政救助行为,是国家对问题金融机构救助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 标签: 金融机构 国家救助 改革方向 显性担保 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