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侵权危机会打击网络游戏制作者的开发积极性,阻碍网络游戏行业的创新,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对网络游戏的著作权进行保护很有必要。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网络游戏的著作权,司法实践中采取"分而治之"的方法。故,鉴于立法与实践中现状,通过著作权的相关理论,对网络游戏内容的著作权进行定性分析,然后利用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分离出不同种类的网络游戏内容,再通过与著作权客体进行比较和匹配,确定不同种类的网络游戏内容之著作权保护路径。只有对网络游戏内容的著作权进行有效保护,方能保证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网游产业有效参与国际竞争。
简介:在菲律宾被发现之前,它并无成体系的法律,是西班牙为它带来了罗马法,美国为它带来了普通法。菲律宾后来在自己制定民法典时积极拥抱西方,以基督教价值观为指导,试图将二者融于一身。但这种无视菲律宾伊斯兰信仰以及菲律宾土著本土法的做法,最终引来强烈社会反弹。所以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其在民法典之外另行颁布的穆斯林人身法、家庭法典、土著人民权利法案均旨在矫正历史不公。现在看来,持续百年的菲律宾民法典制定与修正很像一座民族走廊,罗马法、普通法、伊斯兰法、土著法接续发挥着影响,这无不启示,事关市民生活全领域的民法典制定应慎重对待全球化与本土化之争。以此为鉴,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在立法政策的取舍上,在市场交易法的领域应以采用普遍性的规则为方向,在家庭法和物权法的领域以中国传统为根基。
简介:带有垄断色彩的知识产权,从其诞生到现在,一直纠缠在激励创新与自由竞争、控制信息与保障公众利用信息的矛盾之中。虽然主流文化对知识产权盛赞之声音不绝,但理论与实践的批判也同样经久不衰,并且随着时代的演变不断推陈出新。上个世纪80年代兴起的开放源代码运动就是人们在知识经济、信息时代背景下,对知识产权的又一次理论与实践的批判。但开源运动跟以往的反知识产权运动相比又有很大的区别,它在开源共享的理念下发展出一套独特的规则,这套规则对软件的生产与传播影响越来越大。本文的写作,正是希望通过研究这场批判运动以及它独特的规则,获致对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更深入的理解。在思路的安排上,文章紧紧围绕着开源运动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展开,并试图回应序言中提出的三个递进式提问:知识产权法如何催生开源运动?如何影响开源规则的面貌?如何给开源规则寻找知识产权理论的依托?为此,文章首先勾勒了开源运动的谱系,在回顾软件、程序等术语后,重点分析了目标码与源代码的特征及其导致的后果,并介绍封闭源代码带来的弊端。然后,通过分析专有软件的知识产权控制,我们发现知识产权法助长封闭源代码,这成为开源运动构建自己规则的制度原因之一。第四部分更进一步,通过界定开源软件的内涵、类型化开源许可证以及分析开源软件法律保护的架构,文章在开源具体规则的层面上展示了知识产权与开源共享的理念的微妙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将开源运动与以往的反知识产权运动做了比较,指出其独特与深刻之处。在结语中,通过分析知识产权哲学的本质,文章解释了对第三个追问的态度,并从知识与权力的关系角度,对知识产权进行了反思。
简介:<正>近来,媒体关于反垄断的报道和讨论明显增多,说明反垄断问题确已成为我国法律界、经济界乃至社会公众关注的一个新热点。既然抓紧制定反垄断法已成为我国社会的共识,那么需要继续集中深入研究的问题就是,我国应该制定一部什么样的反垄断法。当然,这里涉及的问题很多,确需广泛发扬民主,充分集中民智。笔者认为,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无论其是否具有"滞延性"或"超前性",总是随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前进的。换言之,法律同样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我国的反垄断法是在21世纪之初制定的,当然应当具有新世纪的先进性。也就是说,我国的反垄断法应该在认真总结我国反对
简介:知识产权法的广域适用特性决定了对其进行研究应有多维视角——既应有宏观的理论探讨,对整体制度构建进行理性研究,进而指导实务;同时,也应有微观的具象考察,对现象类事物进行梳理,最终反馈到制度构建层面。以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田野调查观察到的个案事例为线索,发现人们因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了解不多而未能较好地利用该制度谋求个体、群体乃至地区在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良好发展,这意味着知识产权法在该领域和层面的运行效益不高。尝试换个视角观察法律效益,即以观察者的视角从基础性环节了解少数民族地区公众对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的认知状态,分析影响该区域法律效益实现的主要障碍,强调普法教育和科学管理在提升少数民族地区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效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商标法中的"相关公众"、专利法中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及版权法实践中的"普通观察者或听众"等拟制人格与传统法律上的"理性人"概念在构成和功能上无实质性差异,在学理和实践中经常被视为知识产权法语境下之"理性人"。分散于知识产权法不同领域中的理性人标准具有极多共性成分,"公因式"的提取可以为其适用提供更为简便和协调的路径。理性人标准适用于客体适格性确定、侵权判定及权利解释等知识产权法领域。在对知识产权法中理性人进行拟制时,应考虑所属群体范围、认知水平及时间选择等要素。知识产权政策目标定位和围绕着知识产品的"物化"环境两个因素影响着知识产权法中理性人标准的确定。实际判断者与理性人之间认知偏差的矫正以及理性人标准的类型化是解决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理性人标准"客观化"障碍的主要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