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下,生态损害的公法救济渠道存在诸多不足。一方面监管部门缺乏相应的能力和动力;另一方面,公法上行政处罚等措施无法直接救济生态损害。因此,有必要建立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这一私法救济制度。在生态环境侵权中,行为人经由“加害行为-生态破坏”最终损害了他人的生态利益。构建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应从请求主体、义务主体以及生态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等几个方面着手。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判定要均衡考虑生态维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应当以行为违法作为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应当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分别规定,这不仅由它们各自的特点所决定,而且也凸显生态环境侵权责任之重要地位。
简介:在司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国家赔偿等因素的影响下,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逮捕证明标准的把握仍然以“诉得出、判得了”为潜在准绳,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逮捕证明标准并无操作规则意义。鉴于逮捕涉及公民重大宪法性权利,我国逮捕条件中对事实要件的较高证明标准不易改变。合理借鉴英美法系的证明标准规则,按照逮捕的三要件将待证事实分为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构建分层次的逮捕证明标准:事实要件作为前提,坚持“排除合理怀疑”的最高标准:刑罚要件作为基础,达到“清晰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社会危险性要件作为核心,达到内心确认的“有很大可能”、“优势证据”的标准.使逮捕措施回归到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维护刑事程序法秩序的本质定位。
简介:<正>目次一、信托业及其监管二、信托业监管与国家经济调节三、以现代经济法理念塑造信托业监管"信托业是现代金融的四大支柱之一"。信托业在西方是自然而然地与其他金融业务融合在一起,甚至1933年美国格拉斯法案后分业经营的格局中,银行的信托部业务仍然有声有色。信托在英美等国中与其他金融业务甚至非金融业务一样,平常普通却人人皆知,不受瞩目却随处可见。而信托业在中国却在短短的二十多年间几经沉浮,至今仍未进入主流:众所周知却难被理解,备受关注却总在金融业边缘徘徊。在经历了严厉的第五次整顿后,中国信托业带给人们无限的美好希望。因为人们普遍认为经过这次彻底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