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一直存在重实践,轻理论,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随着刑事诉讼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的、行政化的超职权主义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存在着不符合时代发展的缺陷和不足,促使社会对其予以关注,这既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继续深化我国检察改革的现实需要.
犯罪研究
2005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