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历史上,法国金融市场监管体制由证券交易委员会(COB)、金融市场委员会(CMF)以及金融管理纪律委员会(CDGF)三家机构负责。法国《金融安全法》对其机构设置冗繁的金融市场监管体制进行了大刀阔斧地改革,此项改革撤并了原有机构,新成立了金融市场管理局(AMF),由其作为唯一的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
简介:若想充分理解商法的"独立性"特征,不仅应当从体系维度加以分析,更需从历史维度加以阐释。具有"独立性"特征的商法体系建构于中世纪后期,其发展初期具有"自治法"的特征。进入到君主国时代之后,商法的独立性特征得到维持,但已从"自治法"变为"国家法"。商法法典化之后在形式上具有最强的独立性,但调整重心已从"商主体"转化为"商行为",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私法商法化"之后商法在形式上失去独立性,但是实质性的独立地位依然得到维持。法律秩序的宪法化和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对于商法的"独立性"地位也有影响。商法"独立性"特征的历史考察对于我国民商法关系的重构和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简介:转型中国社会正义问题的理论建构,具有三大历史规定性条件:转型的'进行时',需为中国追寻'另类现代性'道路保留必要的想象空间,并兼顾理论建构的开放性、针对性和可行性;正义问题的共时性和整体性,需要把经济、政治和文化的正义问题统合起来;重大'正义事项'的未决性,需仍将视角聚焦于社会基本结构层面。正义是'一致性'与'应得'(dues)的结合,即比较原则与非比较原则的统一。前者界定了正义的形式要素;后者包括法律权利(rights)和道德应得(deserts),界定了正义的实质要素。所谓'反正义的公平',是指符合一致性要求、但不符合'应得'要求的一种正义观念。它包括两种形态:'法律外的反正义的公平'和'法律内的反正义的公平'。这种正义观念的'话语'特质和机会主义特性,既使转型中国的各种社会抗争行动具有了泛道德的证成依据,亦加剧了'反正义局面易循环'的乱象。中国文化中的机会公平传统、20世纪人民共和革命所形成的'后习俗的'道德意识结构、当代中国实践哲学中的'权利话语'及当下中国缺失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分别为'反正义的公平观’’的产生提供了思想渊源、意识结构、话语基础和'背景制度'。保障经济正义/分配正义(落实'实质性的机会公平'和'差别原则')、建构公共商谈(公共自主)的政治机制、厉行法治,是超克'反正义的公平观'的三个方向。从罗尔斯自尊的社会基础及自由优先性适用的特定文明条件出发,转型中国作为'非丰裕社会',应当坚持经济正义(分配正义)的优先性。基于对自尊的社会基础、罗尔斯分配正义原则适用的制度前提、转型中国经济正义问题特殊性等的分析,转型中国的经济正义应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配给正义'。转型中国的'底线正义'诸原则,应包括如下'词典式'序列:经济正义原则(实质性的机会公平原则、差别
简介:在领土主权争端的存在与解决实践中,'历史证据'被广泛且多样地使用。然而,历史证据的内涵、表现形式、法律功用和证明力要素均缺乏探讨。实际上,'回溯视角'下历史证据的参酌与采纳是领土争端的必然选择。狭义而言,历史证据指具备独立证明功用的证据类型,所证明对象限于领土的原始权利;广义上讲,历史证据具备独立或辅助的法律功用,能够被援用以直接或间接地证明领土主权的确立和变更。历史证据是对'证据'施加时间限定的结果,其表现形式不局限于古代文献,其法律功用也延展于条约解释、领土获取方式及原则的论证。就证明力要素而言,历史证据的真实性判准相对隐化,充足性成为核心标准,而对抗性则成为决定其最终证明力的关键。应当注重历史研究与法律论证的结合,从充足性和相对性角度组织与采纳历史证据,并加强特定历史证据的法律功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