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1994年10月17日至22日于广西南宁召开的全国“市场经济与刑法修改和完善”研讨会上,来自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近百名专家、学者,围绕着我国现行刑法典全面修改的一些主要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从而形成了研讨“热点”。现将有关问题介绍如下,以飨读者。一、关于是否规定罪刑法定原则问题绝大多数学者主张在刑法典中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并将其表述为:“对于行为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学者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非常丰富,刑法的公开化、、明确化、规格化,以及一系列派生原则,均蕴含着民主与法治的思想,而他们又是人类文明的共同追求,是人类共有的文化财富。在我国刑法典中明文规定
简介:对我国西部地区完政文化建设问题的思考焦虑,主要源自于两个方面:其一是地区性民族性宪政文化研究应该要有自己的本土化个性和特征;其二是西部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众多且地缘经济、政治文明、宗教信仰相对封闭保守与落后的地方,理所当然其宪政文化建设研究在理论上显现出一定的滞后性。本文针对法治宪政文化研究的本土化问题加以阐释,创新厘定了"本土化"内涵的四种表达内容,宪政文化建设研究本土化的基本标准与规范、路径和行为选择,以及法治宪政文化建设研究本土化的话语维度与视界。结论是,中国宪政法治文化建设本土化的世界普适性与中国西部地区宪政文化建设本土化研究的特殊性之间的张力始终存在,无论怎样搅拌、剔除、扬弃都将会沉淀在中华民族带有"皇权性"宪政文化的本土性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