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系2012年新《刑诉法》的一项创设,旨在改变我国"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司法现状。但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有二:其一,制度定位有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不应定位为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而应定位为对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权;其二,程序设计不够科学,立法者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程序设计存在诸多漏洞,引发实践中诸多问题,应予以矫正。中国未决羁押率过高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检察官的中立性不足和逮捕功能的异化。此根本原因不仅存在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中,亦存在于审查批捕程序中。未决羁押率的降低,与其寄托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不如在审查批捕程序中便予以实现。
简介:未决羁押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高羁押的情况一直没有真正得到解决,是我国刑事追诉中特有现象和突出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于改变目前未决羁押的现状有积极作用,也体现了对逮捕执行情况和未决羁押的监督。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司法实践刚刚起步,从启动的主体来看,检察院、被羁押人员、被羁押人员的律师与近亲属都可以提出申请来启动,审查主体应由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统一行使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力,可采取书面审查并听取各方意见及对被羁押人进行询问(讯问)的方式展开,同时丰富羁押替代性措施,并借鉴美国羁押审查标准、方式和内容,为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