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侵权补充责任是我国法官在实践中探索的一种责任形态,在2003年的司法解释中得到首次确认.作为一种新型的责任形态,学界研究甚少,更勿提关于理论基础共识的形成.目前,学界在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方面存在两种观点,即不真正连带责任说和广义请求权竞合说;但两种观点并非尽善尽美,难以从全面、科学的角度阐释侵权补充责任.在综合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和原因力理论则在诠释侵权补充责任方面更具说服力.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是我国对德国法中社会安全交往义务理论的继受,该理论为不作为行为的间接侵权承担责任提供了佐证,从而为侵权补充责任的适用奠定了理论前提.同时,原因力理论在我国的实践中越发得到重视,特别是在第三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分析中,责任分担形态空白的出现为适用侵权补充责任留下了空间.由此,在社会管理创新和呼吁重视本土法治资源的情境下,契合法官的政策选择,补充责任就进入了侵权领域,成为新型的责任形态.
简介:公司社会责任思想起源于美国,强调企业对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债权人、员工、客户、供应商、金融机构、所在社区以及所在地政府等)的责任。经过数十年发展后,公司社会责任思想逐步影响到了全球主要经济体,得到了政府、政府间组织和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广泛关注。2004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修订了其《公司治理准则》,大大扩展了“利益相关者”的定义范围,明确提出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等公司社会责任要求。在我国,和谐社会已成为社会建设的新理念,片面强调经济增长率的发展模式正逐渐为兼顾环境和社会均衡发展的、可持续增长的模式所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