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尊重劳动在马克思的思想体系中是最基础的核心主张,也是社会主义区别于其他非社会主义形态的根本本质特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根源,也是人的价值与尊严的根源。在劳动中每个人各尽所能地展示自己,发展自己,并建立人与人的关系。这既是劳动中的平等,又是合理差异的存在根源。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是要发挥创造性和主动性的劳动,也即是自由的劳动。这种劳动不仅仅是为了生存,更主要的是超越了生存需要。劳动更多地应该实现人的价值,展现人追求真正自由的本质力量。与社会主义其他核心主张相比较,尊重劳动具有根基地位。以劳动为根基的社会主义核心主张包含自由、平等、博爱等符合人类进步观的先进价值观念于其中,并高于这些以往的文化价值观念形态,是更高形态的价值系统。
简介:由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本身具有极端的重要性,所以培育青年人的核心价值观之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在社会主义社会,培育青年人的核心价值观须以劳动幸福观为根基。劳动幸福观的价值意蕴是要尊重劳动,倡导幸福劳动。尊重劳动才是真正地尊重人。人只有得到尊重,才会有幸福感。劳动是人和人类社会存在和展现本质的唯一方式,是人的幸福之唯一源泉。判断幸福与否的标准正在于劳动是否得到应有的尊重,以及异化劳动是否得到克服。必须将尊重劳动和幸福劳动作为最核心的观念予以强调,并以此来培育青年人的核心价值观,这无非是要达到让所有非异化劳动均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承认,并在劳动中体验真正的幸福。
简介: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和全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存在多种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不良因素。近些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上升趋势虽得到一定遏制,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宁波法院自2010年5月在市中院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以来,坚持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司法理念,严格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公正审判未成年人案件的同时,认真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并不断深化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创新,以法庭审判为中心,推动建立了宁波市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团,制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圆桌审判"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心理干预的若干规定(试行)》《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等涉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制度,有力地推进了宁波地区法院涉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
简介: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日趋完善,在保障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益方面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同时,该程序的设立也对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更好地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成为各级检察机关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机制的宗旨。秉承该宗旨,应运而生的“圆桌审判”方式已经在法院系统初见成效,但检察机关在“圆桌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很少被提及。“圆桌审判”对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既有积极意义又有消极影响,检察机关应当携手法院从完善“圆桌审判”的制度设置着手,进行全面规范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简介:对涉罪未成年人尤其是轻微刑事犯罪以及归正后的青少年如何综合治理的问题,一直是刑事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的热点问题。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制度既与恢复性司法理念相契合,也是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阳光驿站”是W市法院参与实施的一种全新社会帮教模式,该模式在个案的实施过程中收效良好,但由于受制于各方面因素,该帮教模式也存在着没有具体法律法规可依、各部门关系不好协调、帮教人员选任困难以及帮教覆盖率低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要想建立长效、稳定的未成年人帮教制度,除了各地自发性的司法实践为这项工作提供推力外,制度性的构建才是我国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根本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