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转变,婚姻家庭关系也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在婚姻家庭中,夫妻作为最主要的主体,发生矛盾和冲突是正常而普遍的现象。夫妻间的侵权作为家庭矛盾的一个方面,不可避免的普遍存在。依据传统,家庭矛盾一般要由家庭内部协商解决,正所谓“法不如家门”,除非夫妻间的侵权,超过必要限度,以至夫妻双方无法容忍,而导致离婚,无过错的受害方才可能得到民事救济。然而这并不符合婚姻的本来目的。如何防患于未然,制止夫妻间的侵权行为,使蚁穴不至溃堤,这就需要及时对夫妻间的侵权行为进行民事救济。笔者从夫妻侵权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夫妻侵权与离婚损害赔偿的区别,阐述里建立夫妻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可能性和适用条件,并就如何对夫妻侵权这种特殊性侵权行为进行救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简介:<正>民国时期,灾害频仍.据统计,自民国成立至抗战全面爆发的20几年间,“各种灾害之大者,竟达七十七次之多”.而民国1931年的大水灾,无论从受灾的范围来说,还是从危害的程度来说,在民国乃至于近代的灾荒史上,都是空前的.此次水灾,全国“被灾省份计有十七省之多,灾民几达七八千万人,淹没农田约占七万万亩”.“人民死于水患及病疫者,日以百千万计”.其中以湘、鄂、赣、皖、苏、豫、鲁、浙八省受灾最重.据估计,此次水灾的总损失在50亿元以上,仅农产品的损失即达4亿余元.八省的农作物年产量占平常年景的百分比是:稻米为38%,高粱、小麦为29%,棉花为24%.前五省89县的流亡人口占五省总人口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