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个人化写作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文坛上一道颇具人文内涵的景观.而对其含义的界定,似乎存在着一种误解,即简单地认为,从作家个人的审美眼光出发,观照个人性的,带有私密色彩的遭遇、经验,并以风格化的语言写之,就是个人化写作.其实不然,我以为,个人化写作的含义还要宽泛和深刻得多,上述因素当然可以包含在它的内涵中,但还远不够.在我看来,个人化写作更主要的是指一种写作者的精神姿态.所谓个人化,不仅仅是美学意义上的,还应当包括作家思想文化、道德哲学等精神层面的个人识见,所赋予其观察、内省和表述生活的唯我性和独特性,而作为写作对象的题材,倒并不一定就是个人自传性的,或者非得是私密性的,即使是公众题材,也可以写出个人化的唯我性,反之,对纯粹个私性遭遇的叙写,也未必就能简单地与个人化写作划上等号.
简介:我国公务执法行为不规范的现象普遍存在,冒充执法人员诈骗的案件也频繁发生,这导致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执法相对人对公务行为的合法性产生认识错误的案件。对这一问题的处理结论,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因而具有重大实务意义。公务行为合法性的认识错误问题,与此要素在妨害公务罪中的体系地位密切相关。认为公务行为合法性是构成要件要素的观点,被认为存在刑事政策上的难题;而客观处罚条件说则会导致自相矛盾的结论,也无法妥善处理基于合理原因的认识错误;违法要素说没有成功区分合法性的基础事实和合法性的评价本身,并且与二分说一样,都建立在公务行为的合法性等于反抗行为的违法性这一错误假设基础之上。既然妨害公务罪的行为构造是反抗合法的公务行为,那么,公务行为的合法性就应该属于构成要件要素,至于构成要件要素说可能引发的刑事政策上的难题,可以通过行为人所属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理论和未必的故意理论来解决。
简介:私人拼车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包括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法律未对私人拼车行为的形式合法性做出规定,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往往将私人拼车行为视为非法营运行为并加以行政处罚。法律对非法营运行为的构成要件缺乏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也并未做出有效力的解释。笔者通过法解释学的方法对法律规定的"经营"二字进行解释后认为,私人拼车行为不符合非法营运行为的构成要件,具有形式合法性,不应受到行政处罚。具有形式合法性的私人拼车行为在可预见的期间内给相关利益主体带来的社会收益大于社会成本,能够给社会带来经济价值,兼具实质合法性。在管制放松的背景下,应当承认私人拼车行为的合法性并对其进行规范、鼓励和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