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我国因解决医疗损害赔偿争议究竟应适用什么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很大争论,形成了两种不同观点。以医疗卫生部门为主的一种观点认为:解决医疗事故中的人身伤害问题只能适用由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其理由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调整发生医疗事故后的医患关系的特别法,当然应当适用之;但以社会大众和人民法院为主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已严重滞后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不能很好地调整发生医疗事故后的医患关系,尤其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更是体现不出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事实上已不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转而适用《民法通则》等民事实体法。自
简介: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不仅应根据我国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而且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在目前,我国对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另一个是1987年6月29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仍第18条的规定:“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
简介:摘要:为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境, 中央于 2015 年发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改 革方案》(下称《试点方案》),决定在贵州、江苏等 7 个 省市进行为期两年的试点,赋予政府向污染环境、破 坏生态的责任人索赔权利。试点结束后,2017 年中央 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改革 方案》),在总结试点经验、巩固试点成果的同时推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入全国试行阶段。由于我国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采用“实践先行”的改革 路径,《改革方案》对制度具体内容规定得较为抽象、 模糊,给地方留下较大自主创新空间的同时也导致实 践的困惑与混乱。加之学界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的理论基础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还是“政府环 境保护职责论”或者“环境利益理论”争议较大,目前 尚未达成一致结论,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