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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个结果
  • 简介:目的对应用尿甘氨酰脯氨酸二肽氨基肽酶检测方式对出现早期肾损伤症状的肝硬化疾病患者的病情实施诊断的临床价值进行研究。方法47例肝硬化早期肾损伤疾病患者作为研究1组,47例单纯肝硬化疾病患者作为研究2组,同期47例接受健康体检的健康人作为对照组。采用速率法对三组研究对象的尿甘氨酰脯氨酸二肽氨基肽酶水平进行测定,对比测定结果和测定结果阳性人数。结果研究1组研究对象尿甘氨酰脯氨酸二肽氨基肽酶水平(51.38±4.34)U/g·Cr高于研究2组(23.80±4.09)U/g·Cr和对照组(12.67±1.73)U/g·Cr;研究2组高于对照组,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1组尿甘氨酰脯氨酸二肽氨基肽酶检测结果阳性人数38例(80.9%)多于研究2组13例(27.7%)和对照组1例(2.1%);研究2组尿多于对照组,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应用尿甘氨酰脯氨酸二肽氨基肽酶检测方式对出现早期肾损伤症状的肝硬化疾病患者的病情实施诊断具有较高的临床价值。

  • 标签: 尿甘氨酰脯氨酸二肽氨基肽酶 早期肾损伤 肝硬化 诊断
  • 简介:摘要目的研究并分析治疗老年高血压合并早期肾损害患者时使用氨氯地平与替米沙坦联合治疗的效果。方法收集老年高血压合并早期肾损害患者共70例,根据平行、单盲、随机对照的设计原则分为对照组(35例)和观察组(35例),对照组的治疗药物为氨氯地平,观察组则联合使用替米沙坦,将两组患者的血压变化情况和肾功能指标进行观察和对比。结果观察组的血压变化情况明显优于对照组,观察组的肾功能指标显著优于对照组,P均<0.05。结论在老年高血压合并早期肾损害患者的治疗过程中,氨氯地平与替米沙坦联合治疗能够使患者血压得到更佳控制,且肾功能损害也得到显著改善,值得推广应用。

  • 标签: 老年高血压 早期肾损害 氨氯地平 替米沙坦 联合治疗
  • 简介:摘要目的分析老年高血压合并早期肾损害症应用替米沙坦联合氨氯地平进行治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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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1,6一二磷酸果糖(FDP)治疗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HIE)合并心肌损害的临床疗效。方法将65例HIE合并心肌损害的患儿随机分为治疗组33例、对照组32例。对照组采用脑活素+常规治疗,治疗组在对照组的基础上加用FDP250mg/kg,0.5h内静脉滴入,1次/d,7天为1个疗程,观察两组患儿神经系统及心脏征状、体征消失情况、NBNA评分、治疗前后心肌酶谱恢复情况。结果治疗组总有效率为90.91%,远高于对照组(68.75%,P<0.05),治疗组神经系统及心脏征状、体征消失快,NBNA评分高,心肌酶恢复正常率高,与对照组比较差异有显著性(P<0.01)。结论外源性FDP能明显改善HIE合并心肌损害患儿的临床征状,促进脑及心肌细胞损伤的恢复,疗效显著。

  • 标签: 1 6一二磷酸果糖 新生儿 脑缺氧 脑缺血 心肌损害
  • 简介:在公司法上,我们对股权的理解往往习惯于将其解释为实体性权利,但股东权利日益呈现出复杂的结构、越来越多地包含着两个层级——实体性权利(狭义股东权)与救济性权利(股东诉权)。实体性权利多直接在公司法中予以安排,而救济性权利则可能在公司法中以相对独立的权利形态出现(例如,股东代表诉讼权),也可能在公司法及其他程序法(民诉法)中隐含地存在。前者我们称为股东的明示诉权,后者称为隐含诉权。民诉法中的隐含诉权兼具公法与私法权利的性质。公司法理论界在讨论股东权利滥用问题时,倾向于将被滥用的股东权利局限于实体性权利,例如,有关法人人格否认案件的讨论,多与股东滥用实体性权利相关。雪莱特公司案表明,股东所拥有的程序性救济权也存在滥用之可能,该案在如何界定股东滥用诉权方面较具典型性和示范性,在认定股东是否构成滥用股东权利的纠纷中,既要看权利人有无滥用权利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更要重点考察其行使权利的背景、客观方式和结果,通过外化的行为推定其目的从而准确界定权利滥用的维度。

  • 标签: 公司 股东 权利 诉权 滥用
  • 简介:【裁判摘要】造成环境污染危害者,有责任排除危害。行为人未经许可将工业废酸违法排放到河流中,造成环境污染,应当承担修复受污染环境的责任以排除已经造成的危害。为了达到使被污染环境得到最科学合理的恢复这一最终目标,法院可以采取专家证人当庭论证的方式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当行为人的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时,可以参照目前全国职工日工资标准确定修复费用,按照“谁污染,

  • 标签: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环境保护 连云港市 诉讼案 公益 协会
  • 简介:摘要目的分析慢性肾脏病心肌损害与心型脂肪酸结合蛋白及心肌钙蛋白的相关性。方法选取我院2015年3月~2016年3月收治的30例慢性肾脏病心肌损害患者作为研究组,另选同期30例健康体检者作为对照组,在征得所有受试者知情同意下进行hFABP、cTnI检测及比较。结果两组受试者及组内心肌缺血患者与心肌梗死患者hFABP、cTnI相比较,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hFABP结合cTnI可准确揭示慢性肾脏病心肌损害程度并为患者分型及预后预测提供准确科学依据,值得推广使用。

  • 标签: 慢性肾脏病 心型脂肪酸结合蛋白 心肌钙蛋白
  • 简介:环境污染侵权具有高度危险性、不平等性等特点,我国《侵权责任法》为其规定了特殊的证明责任,但其证明标准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确立的高度盖然性标准。环境污染侵权中的“污染物”不应限于纳入国家或地方环境标准的物质,在国家或地方标准对某类物质的排放控制要求未予规定的情况下,只要能够确定污染行为造成环境损害,且行为人不能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须承担赔偿责任。

  • 标签: 环境污染 证明标准 证明责任 环境标准
  •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联合检测糖化血红蛋白和胱抑素C对糖尿病早期肾功能损害的诊断价值。方法随机选择2015年4月-2016年5月间确诊为2型糖尿病的患者90例作为研究组对象,分为单纯糖尿病组45例和早期糖尿病肾病组45例,同期选择45例健康人作为对照组,分别检测糖化血红蛋白和胱抑素C的浓度水平,综合分析结果。结果早期糖尿病肾组的糖化血红蛋白和胱抑素C浓度水平均明显高于单纯糖尿病组和健康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早期糖尿病肾组患者的糖化血红蛋白浓度水平与胱抑素C浓度水平呈正相关(r值为0.8092,P<0.05)。早期糖尿病肾组患者联合检测糖化血红蛋白和胱抑素C的阳性检出率明显高于单独指标的检测结果,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并高于单纯糖尿病组患者的联合阳性检出率,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糖化血红蛋白和胱抑素C均是辅助诊断糖尿病早期肾功能损害的有效指标,联合检测能够有效提高疾病的检出率,降低漏诊风险。

  • 标签: 糖尿病 糖尿病肾病 糖化血红蛋白 胱抑素C
  • 简介: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提出的"坚持绿色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的新发展理念,是引领我国"十三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大发展理念之一。绿色发展理念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生态文明理念的基本内容,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当代体现,与其它四大发展理念共同构成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集合体"。坚持绿色发展,要求我们通过走绿色发展道路,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增进人民福祉。坚持绿色发展,既呼应了全人类对构建美丽世界的呼声,也彰显了我国建设美丽中国的决心和信心,更深刻表达我国人民对建设美丽家园、改善生态环境的美好夙愿和价值追求。

  • 标签: 绿色发展理念 科学内涵 精神实质 时代意义
  • 简介:系统性红斑狼疮(systemiclupuserythematosus,SLE)是以多系统、多脏器受累、以血管炎为临床特点的弥漫性自身免疫性疾病。但到目前为止其确切病因和发病机制仍不清楚。患者血清中自身抗体检测己成为SLE诊断的必须指标。近年来,已在病人血清中检出抗ENA抗体、抗ds-DNA抗体、ANA和抗心磷脂抗体等多种自身抗体。

  • 标签: 系统性红斑狼疮 抗体检测 ERYTHEMATOSUS 抗心磷脂抗体 自身免疫性疾病 肾损害
  • 简介:惩罚性赔偿具有填补社会性损害的功能.在环境侵权中通过惩罚性赔偿填补生态损害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在构建该制度时应规定仅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构成要件上应具备污染人主观有故意、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严重生态损害及污染行为与严重生态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得赔偿金应存入用于生态环境恢复和保护的专门账户。

  • 标签: 环境侵权 生态损害 社会性损害 惩罚性赔偿
  •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C反应蛋白(CRP)在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患者中的表达水平及其与肺功能损害的关系。方法选取2011年7月~2013年7月我院收治的66例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及同期60例健康体检者为研究对象,66例患者为实验组,60例健康体检者为对照组,检测两组患者的FVC、FEV1和FEV1/FVC,采用ELISA检测法测定两组患者血清与痰液中CRP浓度,分析实验组患者CRP表达水平及其肺功能损害的关系。结果COPD患者血清与痰液中CRP浓度均明显高于正常对照组(P<0.05);COPD患者血清与痰液中CRP浓度与肺功能FEV1、FEV1/FVC的变化均呈负相关性(P<0.05)。结论CPR在COPD患者中的表达水平与肺功能损害具有相关性,对COPD的诊断具有重要价值。

  • 标签: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C反应蛋白 肺功能
  • 简介:摘要目的对奥氮平、利培酮以及阿立哌唑治疗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认知功能损害的疗效分析。方法选取我院90例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按照双盲法随机分为I组(采用奥氮平治疗)、II组(采用利培酮治疗)、III组(采用阿立哌唑治疗),每组30例,治疗半年后,比较PANSS评分、LOTCA评分、TESS评分以及临床疗效。结果三组患者采用奥氮平、利培酮、阿立哌唑治疗后的PANSS评分均低于对照组(P<0.05),而且三组患者治疗后LOTCA评分均显著高于治疗前(P<0.05),但是三组患者治疗后两项评分并没有明显差异(P>0.05)。I组、II组、III组患者的TESS评分分别为(13.1±0.6)分、(13.1±0.3)分、(13.4±0.5)分,三组患者TESS评分差异对比并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慢性精神分裂症认知功能损害患者采用奥氮平、利培酮以及阿立哌唑治疗均有效,可有效改善患者的认知功能,值得在临床上推广应用。

  • 标签: 慢性精神分裂症 认知功能损害 奥氮平 利培酮 阿立哌唑。
  • 简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具有解释补充《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功能。其法理依据是PICC可以作为辅助性法源,帮助进一步阐释CISG的一般法律原则。以有关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为例,这一做法符合CISG第7条统一法方法义务,并相较于其他解释补充方法具有保障CISG的国际性和统一性的优势。但前提条件是其并不违反CISG的一般法律原则,且未超出CISG的调整范围。

  • 标签: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解释补充 损害赔偿
  • 简介:有关机关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提起的海洋环境诉讼,其所保护的客体是环境公共利益,因此在性质上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根据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框架,海洋环境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与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都有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资格,其中又以海洋环境行政机关为优。因海上油污损害引起的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兼具海事与环境公益双重性质,应同时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与环境公益诉讼特别程序,两者乃互补关系,而非竞合关系。在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问题上,除了在因果关系上应继续适用证明责任倒置这样的减轻证明责任措施外,还应当进一步减轻原告方的证明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由法院酌定损害赔偿数额。

  • 标签: 海洋环境保护法 环境侵权之诉 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