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的对应用尿甘氨酰脯氨酸二肽氨基肽酶检测方式对出现早期肾损伤症状的肝硬化疾病患者的病情实施诊断的临床价值进行研究。方法47例肝硬化早期肾损伤疾病患者作为研究1组,47例单纯肝硬化疾病患者作为研究2组,同期47例接受健康体检的健康人作为对照组。采用速率法对三组研究对象的尿甘氨酰脯氨酸二肽氨基肽酶水平进行测定,对比测定结果和测定结果阳性人数。结果研究1组研究对象尿甘氨酰脯氨酸二肽氨基肽酶水平(51.38±4.34)U/g·Cr高于研究2组(23.80±4.09)U/g·Cr和对照组(12.67±1.73)U/g·Cr;研究2组高于对照组,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1组尿甘氨酰脯氨酸二肽氨基肽酶检测结果阳性人数38例(80.9%)多于研究2组13例(27.7%)和对照组1例(2.1%);研究2组尿多于对照组,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应用尿甘氨酰脯氨酸二肽氨基肽酶检测方式对出现早期肾损伤症状的肝硬化疾病患者的病情实施诊断具有较高的临床价值。
简介:摘要目的研究并分析治疗老年高血压合并早期肾损害患者时使用氨氯地平与替米沙坦联合治疗的效果。方法收集老年高血压合并早期肾损害患者共70例,根据平行、单盲、随机对照的设计原则分为对照组(35例)和观察组(35例),对照组的治疗药物为氨氯地平,观察组则联合使用替米沙坦,将两组患者的血压变化情况和肾功能指标进行观察和对比。结果观察组的血压变化情况明显优于对照组,观察组的肾功能指标显著优于对照组,P均<0.05。结论在老年高血压合并早期肾损害患者的治疗过程中,氨氯地平与替米沙坦联合治疗能够使患者血压得到更佳控制,且肾功能损害也得到显著改善,值得推广应用。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1,6一二磷酸果糖(FDP)治疗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HIE)合并心肌损害的临床疗效。方法将65例HIE合并心肌损害的患儿随机分为治疗组33例、对照组32例。对照组采用脑活素+常规治疗,治疗组在对照组的基础上加用FDP250mg/kg,0.5h内静脉滴入,1次/d,7天为1个疗程,观察两组患儿神经系统及心脏征状、体征消失情况、NBNA评分、治疗前后心肌酶谱恢复情况。结果治疗组总有效率为90.91%,远高于对照组(68.75%,P<0.05),治疗组神经系统及心脏征状、体征消失快,NBNA评分高,心肌酶恢复正常率高,与对照组比较差异有显著性(P<0.01)。结论外源性FDP能明显改善HIE合并心肌损害患儿的临床征状,促进脑及心肌细胞损伤的恢复,疗效显著。
简介:在公司法上,我们对股权的理解往往习惯于将其解释为实体性权利,但股东权利日益呈现出复杂的结构、越来越多地包含着两个层级——实体性权利(狭义股东权)与救济性权利(股东诉权)。实体性权利多直接在公司法中予以安排,而救济性权利则可能在公司法中以相对独立的权利形态出现(例如,股东代表诉讼权),也可能在公司法及其他程序法(民诉法)中隐含地存在。前者我们称为股东的明示诉权,后者称为隐含诉权。民诉法中的隐含诉权兼具公法与私法权利的性质。公司法理论界在讨论股东权利滥用问题时,倾向于将被滥用的股东权利局限于实体性权利,例如,有关法人人格否认案件的讨论,多与股东滥用实体性权利相关。雪莱特公司案表明,股东所拥有的程序性救济权也存在滥用之可能,该案在如何界定股东滥用诉权方面较具典型性和示范性,在认定股东是否构成滥用股东权利的纠纷中,既要看权利人有无滥用权利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更要重点考察其行使权利的背景、客观方式和结果,通过外化的行为推定其目的从而准确界定权利滥用的维度。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联合检测糖化血红蛋白和胱抑素C对糖尿病早期肾功能损害的诊断价值。方法随机选择2015年4月-2016年5月间确诊为2型糖尿病的患者90例作为研究组对象,分为单纯糖尿病组45例和早期糖尿病肾病组45例,同期选择45例健康人作为对照组,分别检测糖化血红蛋白和胱抑素C的浓度水平,综合分析结果。结果早期糖尿病肾组的糖化血红蛋白和胱抑素C浓度水平均明显高于单纯糖尿病组和健康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早期糖尿病肾组患者的糖化血红蛋白浓度水平与胱抑素C浓度水平呈正相关(r值为0.8092,P<0.05)。早期糖尿病肾组患者联合检测糖化血红蛋白和胱抑素C的阳性检出率明显高于单独指标的检测结果,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并高于单纯糖尿病组患者的联合阳性检出率,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糖化血红蛋白和胱抑素C均是辅助诊断糖尿病早期肾功能损害的有效指标,联合检测能够有效提高疾病的检出率,降低漏诊风险。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C反应蛋白(CRP)在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患者中的表达水平及其与肺功能损害的关系。方法选取2011年7月~2013年7月我院收治的66例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及同期60例健康体检者为研究对象,66例患者为实验组,60例健康体检者为对照组,检测两组患者的FVC、FEV1和FEV1/FVC,采用ELISA检测法测定两组患者血清与痰液中CRP浓度,分析实验组患者CRP表达水平及其肺功能损害的关系。结果COPD患者血清与痰液中CRP浓度均明显高于正常对照组(P<0.05);COPD患者血清与痰液中CRP浓度与肺功能FEV1、FEV1/FVC的变化均呈负相关性(P<0.05)。结论CPR在COPD患者中的表达水平与肺功能损害具有相关性,对COPD的诊断具有重要价值。
简介:摘要目的对奥氮平、利培酮以及阿立哌唑治疗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认知功能损害的疗效分析。方法选取我院90例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按照双盲法随机分为I组(采用奥氮平治疗)、II组(采用利培酮治疗)、III组(采用阿立哌唑治疗),每组30例,治疗半年后,比较PANSS评分、LOTCA评分、TESS评分以及临床疗效。结果三组患者采用奥氮平、利培酮、阿立哌唑治疗后的PANSS评分均低于对照组(P<0.05),而且三组患者治疗后LOTCA评分均显著高于治疗前(P<0.05),但是三组患者治疗后两项评分并没有明显差异(P>0.05)。I组、II组、III组患者的TESS评分分别为(13.1±0.6)分、(13.1±0.3)分、(13.4±0.5)分,三组患者TESS评分差异对比并没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慢性精神分裂症认知功能损害患者采用奥氮平、利培酮以及阿立哌唑治疗均有效,可有效改善患者的认知功能,值得在临床上推广应用。
简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具有解释补充《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功能。其法理依据是PICC可以作为辅助性法源,帮助进一步阐释CISG的一般法律原则。以有关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为例,这一做法符合CISG第7条统一法方法义务,并相较于其他解释补充方法具有保障CISG的国际性和统一性的优势。但前提条件是其并不违反CISG的一般法律原则,且未超出CISG的调整范围。
简介:有关机关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提起的海洋环境诉讼,其所保护的客体是环境公共利益,因此在性质上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根据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框架,海洋环境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与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都有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资格,其中又以海洋环境行政机关为优。因海上油污损害引起的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兼具海事与环境公益双重性质,应同时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与环境公益诉讼特别程序,两者乃互补关系,而非竞合关系。在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问题上,除了在因果关系上应继续适用证明责任倒置这样的减轻证明责任措施外,还应当进一步减轻原告方的证明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由法院酌定损害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