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具有填补社会性损害的功能.在环境侵权中通过惩罚性赔偿填补生态损害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在构建该制度时应规定仅适用于环境公益诉讼:构成要件上应具备污染人主观有故意、污染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严重生态损害及污染行为与严重生态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得赔偿金应存入用于生态环境恢复和保护的专门账户。
行政与法
2016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