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以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及金融体系予以国际层面的研究,以人民币加入SDR为例来诠释中国导向下的国际经验嬗变问题;以中国叫停"熔断机制"为例诠释中国导向下的国际经验转化问题。以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内容作为开展国内层面研究的对象,金融市场是决定中国经济继续中高速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金融监管当局经常混淆管制和监管的界限,习惯于事前管制,而忽视事中或事后监管。金融监管必须回应市场,形成风险应对型的监管格局。金融市场的整体性、金融资源的流动性急需克服监管模式的部门化和碎片化,在机制设计方面注重信息均衡和有效激励,注重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两个方面,避免机构监管的板块化,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作用,明确承担宏观审慎职能。
简介:2015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采纳了其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提出的“禁止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进行广告代言”的观点.该规定意在通过抑制未成年人劳动权利从而达到对其进行保护的目的,并存在着进一步侵害“童星”权益,与民法若干原则相抵触的弊端.我国《劳动法》虽然提出了“未成年人从事文艺事业”这一概念,但没有建立起配套的法律规范对这一未成年人群体的权益进行专门保护,且在未来的立法路径选择上也存在抑制说和保护说两种竞争.而美国、英国及日本的相关“童星”保护立法中关于申请审核制、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及取得报酬权利方面的规定,可为我国进一步完善“童星”保护立法提供经验与借鉴.
简介:《民诉解释》第109条针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等事实,首次例外地将证明标准从'高度盖然性'提高到'排除合理怀疑',虽出于建立多元化民事证明标准体系、与民事实体法衔接等美好初衷,但实际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困境。从外观看,民刑证明标准的混搭会模糊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界限。从理由看,所谓'与民事实体法规则相协调'的证据不充分,且存在对实体规则的误解。从激励看,提高证明标准会产生对不法行为的激励,并有对不诚信行为的选择性防范之嫌。从功能看,提高证明标准显示出我们对证明标准的过高期待,其实法定证据制度、法官职权探知、科学技术运用、事实认定细化指引是更为现实和有效的方案。从操作看,以规则提高标准的方式防范操作中的降低标准会引发规则指引的混乱,无助于从正面和源头解决问题。从比较法看,美国法和德国法都并未提供提高证明标准的论据。从实践看,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民事诉讼领域缺乏足够
简介:2011年我国电信联通案引发互联网接入市场涉嫌垄断的热议。电信和联通面对反垄断执法机关的主动认错行为,实际上是在谋求一种和解。这里的'和解',其实就是反垄断法中规定的'中止调查'程序。该案中涉案企业做出限期整改的承诺并试图通过这种方式结案,在我国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并不多见,然而,该结案方式在欧盟和德国的竞争法实践中却已屡见不鲜。这种经营者做出承诺、执法者接受承诺的制度,在欧盟法和德国法均有系统的规定。我国亦将该制度一定程度地移植到了我国法律制度之中,但尚处于实践初期。本文将借鉴欧盟及德国相关立法经验,运用比较法研究法就反垄断义务承诺制度的优势、价值及构建问题展开分析与探讨,以期对我国义务承诺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简介:在关于赦免的讨论中,被赦免者的意愿常常是一个被忽视的问题。纵观美国判例法发展史,围绕这一问题产生了"关于总统特赦的目的是一般福利还是仁慈","特赦的性质是公共行为还是私人行为"等一系列争议。事实上,这些争议背后隐藏着人们普遍认可的一般性原则——赦免必须能够为被赦免者带来利益,这一原则要求被赦免者的意愿必须被赋予法律意义,因为赦免是否能够带来更佳处境,被赦免者最具有发言权。这一逻辑产生了两个方面的制度要求:一方面,在我国自上而下启动的特赦模式中,未经同意的赦免对于特定被赦免者而言不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应赋予犯罪人或者受其委托的近亲属或律师自下而上申请特赦的权利,并设置相应的渠道和程序。总而言之,赋予被赦免者个人选择以法律意义,意味着现代赦免制度必须在政治目的和人权保障两种价值之间寻求平衡。
简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法人型改造过程中,诸多问题亟需探讨,其中就包含破产问题,本文即针对此问题展开讨论,分别从破产防范机制,破产规则设置以及破产后的市场准入机制三个方面进行制度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