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6条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定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将上述定义与WCT第8条以及WPPT第10条和第14条中“提供权”(makingavailableright)的概念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尽管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名称上没有使用“提供权”,但实质内容与“提供权”是一样的。
简介:(接上期)(六)进一步的探讨以上是从解决案件争议层面进行的探讨,从学术研究的层面来说这一问题还可以进一步探讨。1、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相比,著作权更具特色知识产权包括多种类型的具体内容,最具代表性的是WIPO第2条第8款的规定以及TRIPS协议第二部分的规定。笔者认为,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相比,著作权具有其特点。
简介:让所有的省级地方都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并且和中央的政治生态形成良性互动,也许这是省级政治生态的未来方向
简介:上世纪中叶以来的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技术革命使版权法面临新形势。各国版权法在国际条约的引导下,稍作调整,即扩展适用于信息技术形成的新客体。对软件给予版权保护成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成例,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新的固定和传播方式也已被版权法纳入调整范畴。
简介:软件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软件产品的升级换代对促进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近几年来,国产办公软件迅速崛起,为推进政府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受到政府用户的欢迎。
简介:在20世纪最后10年,现代技术特别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网络文化作用日渐凸显,加强互联网上中文信息资源建设,通过互联网传播中华文化已经刻不容缓。为此,2002年4月,文化部和财政部启动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共享工程)。
简介:数字技术和因特网的普及导致作品、表演以及录音录像制品等在网络上的广泛传播。为平衡不同集团的利益,并应对数字技术给传统著作权制度带来的挑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96年12月20日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简称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国际社会一般将这两个条约统称为“因特网条约”)。
简介:一、“改变作品”是否应当成为免责条件之一大多数国家在规定宿主类网络服务商的免责条件时,并没有将其不能改变作品作为免责条件之一。美国新千年数字版权法案只是规定暂时陛数位网络传输服务商和系统暂存服务商在按用户指令传输作品时不能改变该作品,而对宿主类网络服务商能否改变作品不置可否,澳大利亚版权法和新加坡版权法也是如此。
简介:
简介:【当事人情况】原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百科全书公司)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商贸公司)被告:苹果公司(AppleInc.)【案情简介】大百科全书公司对《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卷第一版享有著作权。苹果公司在其经营的"APPSTORE"上以20.99美元的价格提供被控侵权应用程序《中国百科全书》(简繁)的下载服务。上述应用程序的全部内容与涉案作品的部分内容相同,
简介: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传播已不限于交互式传播,非交互式传播行为及造成的纠纷已逐渐出现。根据《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规制。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虽对"信息网络"作了扩张性解释,但"网络传播行为"仍未含有"非交互式"特征。笔者认为,应当设定一个更为广义的传播权来涵盖、控制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
简介:2002年4月26日是第二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也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第一个知识产权日。在这样一个日子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并于同年6月27日作出了一审判决。此案引发的思考是:如何在司法裁判中保证著作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得到切实的保护,对其因此项权利被侵犯而遭受的损失给予合理的赔偿;同时又不影响公众借助互联网获取信息,充分发挥数字图书馆促进社会科学文化进步的公益性职能。
论中国著作权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构成要件问题研究——评步升大风公司诉豆网科技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下)
从“技术干部”到“社会型官员”——访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院长、教授任剑涛
信息伦理与版权制度——对巴洛和斯多曼理论的评介和思考
大力发展国产软件产业 积极推动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
数字文化资源建设版权问题初探——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资源建设版权工作的思考
从国际条约看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以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中心
改变作品之界定——评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第二项之正确适用
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出台《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大百科全书公司诉苹果等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评析
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定性——由司法解释对“信息网络”的扩张看“网络传播行为”的扩张
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关于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