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了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世界银行设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对ICSID的管辖范围作出详细规定。如果东道国的法律实体存在受外国控制的情形,公约允许其以另一缔约国国民的身份向ICSID提出仲裁请求,但是必须满足规定条件。结合ICSID的仲裁实践对这些条件进行分析和解读,这些分析包括直接外国控制的认定,东道国法律实体受外国控制是否包括间接控制,多个股东时的外国控制认定以及认定存在外国控制的时间点。得出的研究结论是,由于公约对相关条件未作出明确规定,仲裁庭通常根据个案情况作出与外国控制有关的管辖权裁决,其中不乏共识性裁决。
简介:《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1条第1款是欧共体竞争法关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核心实体法规范。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形式上的法律关系与实质上的经济关系存在不一致性,因此,第81条第1款能否适用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行为就成为理论与实践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以欧共体竞争法的实践为研究对象,对该问题展开较为深入的探讨。
简介:公司治理结构受各国不同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决定,是一种“路径依存”型的发展,各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实质上都是在传统的框架内改良,是制度适应文化,而不是文化适应制度。依手独立董事的“一元制”和依托独立监事会的“二元制”各有其不同的存续背景和所应对的公司治理课题。前者重在解决“管理者剥削股东”的问题,后者重在解决“大股东剥削小股东”的问题。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背景和所面临的公司监控课题与“一元制”截然不同。在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不能解决其所欲解决的问题,监事会运作失败并非该种制度本身存在问题,而是制度运行机制不当的结果,因此,应当超越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异向思维,独立董事机制的引入应在传统框架中行动。最佳的选择是,许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以章程选择合适的监控机制,允许不同的治理结构在一国内部同时并存、共同竞争。
简介:公司高管薪酬积弊重重,其核心问题并不在于薪酬之高,而在于薪酬与公司绩效之间关联度低下,而且缺乏有效的程序来制约董事会的恣意。另外,过高的薪酬吸引着大量有天赋的人才涌入商学院,未能从事其他社会价值更高的行业,从而减损了社会福利。然而,市场自身力量理论、最优合同理论、管理层权力理论等均无法全面解释高管薪酬之高企。事实上,公司的自我拉抬偏差、商业判断原则对高管薪酬安排之庇护、法院因无力对高管薪酬的妥当性予以事后裁断而不愿介入相关纷争、谋求政治资本最大化的立法者的机会主义心理,以及有关公司法律的“信任型”特征,均使公司高管薪酬的制约力量极度弱化。由于诸多因素极不确定,要求以确定性和规范性为特征的法律在这些方面做出应对,其限度至为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