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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刘学斌,现任武功县永兴工贸有限公司副经理、武功县建筑总公司第十分公司经理。近年来.刘学斌团结带领公司全体职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努力拼搏、开拓进取,推动企业进步,谱写了一曲艰苦创业、勇攀高峰的壮丽凯歌。

  • 标签: 分公司经理 武功县 诚信为本 人大代表 建筑 工程
  • 简介:<正>1995年11月,徐州第三人民医院发生了一起新生婴儿在医生洗澡后错抱的事件。3个月后案发,新生儿的父母亲怒上法院,要求确认血亲关系,找回亲生子。由于该事件产生的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很大,从案发到诉讼,两审法院,历时两年多。中央电视台、江苏电视台、《中国消费者报》等多家媒体先后进行了采访、报道。江苏电视台《大写真》栏目进行了跟踪采访,并连续播出,社会上反响强烈。错婴事件的最直接受害者之一佟晓红、宋慧英夫妇在两

  • 标签: 血亲关系 徐州市 第三人 精神损害 代理词 当事人
  • 简介:为有效化解信访难题,杭州信访局坚持克难攻坚,于2007年起通过各种形式不断加大与媒体合作的力度,借助媒体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社会表达与舆论监督功能,形成了党和政府主导的政府、媒体、公众“三位一体”以拓宽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与维护群众权益为核心的信访工作机制。从几年来的实践情况看,这一工作机制对于有效化解信访难题。提高政府服务效能,树立民本政府形象,增进政府与社会信任度,营造社会和谐氛围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 标签: “三位一体” 媒体合作 政府主导 工作机制 信访局 杭州市
  • 简介:踏进淳化县润镇工业园区,丰源乳业这块风格别致,异常醒目的牌子映入人们的眼帘。占地20亩,建筑面积6500平方米,厂区设计合理,布局适当。院内树木、草坪、花卉,四季长青,郁郁葱葱,干净整洁。这便是淳化县具有代表性的龙头企业——丰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 标签: 咸阳市 淳化县 丰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周忠林 企业家 质量管理
  • 简介:康复路市场管理所所长陈玉山、书记干建军,该所现编制23人,党员11名,获得大专文凭和高中职称20人,承担着全市场的管理,服务,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廉政建设等职责。倒门所管辖的康复路工业品批发市场建于1984年,南北长980米,宽30米,占地面积30380平方米,主要经营日用小百货、时令小商品,兼管厂家品牌服装,经营品种几十大类,上万个花色品种,日均客流量近10万人次,被誉为“西北第一”,曾为全国十大集贸市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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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西安物资回收利用总公司经过50多年的不断发展,现已成为一个拥有4家全资公司、4家控股公司、16个独立核算单位、资产总额过亿元的企业。公司以经营废旧物资为主,并涉足房地产开发、有色金属、黑色金属、不锈钢等多项经营业务,年销售额最高达2亿元人民币。

  • 标签: 控股公司 废旧物资 回收利用 西安市 党委书记 政协委员
  • 简介:在西安有这样一个人,他忠厚善良,知识渊博,为人谦和,性格豪爽,内心无私,乐于助人。在大西安的发展和建设中,他凭借着全心全意建设好家乡的情结,带领着企业干部、员工艰苦奋斗,努力拼杀,不断进取,使自己的企业由小变大,由弱变强,发展成为了陕西著名集团化企业,为国家重点城市西安的建设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他就是“中国优秀企业家”“商界奇才”,陕西省企业家协会副会长,西安人大代表,莲湖区人大代表,西安隆基光汉管理研究院院长,西安外事学院创业学院院长,周至县周商联合会会长,隆基集团总裁李瑞斌。

  • 标签: 区人大代表 优秀企业家 西安市 企业发展 中国 李瑞
  • 简介:民初,大清现行律的民事有效部分,禁止买空卖空;而证券交易所法、物品交易所条例均允许有预警和调控风险机制下的买空卖空,作为交易所内定期买卖的方法。大理院通过解释、判例及其要旨,确立"契约目的不以交付现货的买空卖空无效"规则,并严格界定和适用该规则,实际上驰禁了买空卖空,鼓励交易,放开了中国金融市场。

  • 标签: 大理院 买空卖空 金融市场 解释 适用
  • 简介:在世界法制史上,法律移植和法律融合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也是各国法律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美国宪法》输入中国,并对中国发生影响的过程,就是中国移植《美国宪法》及其制度,并以之为蓝本改造本土法,使两者并存融合的过程。探究这一问题,对于正确认识我国近代法制,以及在转型时期如何吸收外国法都有重要的意义,可以从中发现一些值得借鉴之处。

  • 标签: 美国宪法 清末民初 中国立宪 影响 法律移植
  • 简介: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其重点在于对人民承担公法之金钱给付义务可否利用特别法优惠规定予以减轻及免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进行探讨。首先是防空洞的建造义务。本文认为,人民享有建筑自由权之外仍然需要承担相对应的义务;但若特别法赋予民众特殊的豁免条款,则应当遵循'后法优于前法'原则及'特别法优于基本法'原则予以减免。在本案当中,原告依照特别法规定提出减免建造义务,有其依据。其次是法院见解的考量与斟酌。本文认为,法院的见解似有不适之处:一者,法院狭窄理解优惠条款适用性,有曲解优惠条款的立法目的;二者,法院认为廉租房建造者违法将获得比守法更大的利益,乃是基于'虚幻危险性'所作出的判决,妥适性有待考量;三者,本案当中是否有违反'不当搭附禁止原则',以及可否引用'禁反言原则'加以判断?最后,本文认为住房问题涉及到人民的居住权益,也关乎到国家负担的能力问题,因而对于住房问题需要审慎以待。同时认为该案例,亦为行政法学界提供了许多行政法理探讨的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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