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的调查15个STR基因座在中国鄂伦春族人群中的基因频率分布.方法应用四色荧光标记引物复合扩增技术,对鄂伦春族101名无关个体的血样15个STR基因座进行分型研究,计算各基因座的相关群体遗传学参数.结果在101名鄂伦春族人群中15个STR基因座偶合率在0.004-07-050094~0.3453之间,个体识别概率(DP)在0.6547~0.9906之间,杂合度在0.6436~0.9109之间,三联非父排除率(PE)在0.3022~0.8388之间,多态性信息总量(PIC)在0.4992~0.9146之间,15个STR基因座总TDP值为0.9999999999998,所有基因座经χ2检验符合Hard-Weinberg平衡.结论所检测的15个STR基因座在鄂伦春族人群中等位基因分布较好,个体识别率高,适合法医个体识别和亲子鉴定.
简介:经全国人大授权开展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亟需尽快完成从理论到实践的落地。经过一至两年基础理论研讨之后,对该命题的研究理应完成从宏观到微观、从定性到定量的转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以来,样本数据不够丰富,但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新鲜事物,其精神内涵已然在速裁程序试点过程中得到了践行。本文遂以速裁作为研究从宽量刑的样本,将研究目标选定在了沿海地区的Y法院,基于实务工作提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定罪、量刑和执行中存在的五个问题,提出要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顶层设计首先必须重塑认罪认罚从宽的目的论和基本原则,努力实现'四个平衡'。本文提出了新改革试点下探索认罪认罚从宽的适当方法,从界定核心概念的边界入手,提出了'从宽'应在四个方面进行限定,摒弃了单一幅度限定从宽幅度,设计了更为科学合理的立体量刑标准体系,为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实践依据。
简介:修改《矿产资源法》,以破除“两证同体”制为入口,以建立现代矿业制度为目标,重构矿业法律体系.从传统的调整矿产物权为主的《矿产资源法》,转向现代的以调整矿山产业为主的《矿业法》.现代矿业制度,明确市场与政府的分工,让权利与权力之间边界明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融入普通物权地位而由民法调整,矿产权的商品市场自由流转;政府对产权归属明晰的矿产开发行为和开发主体进行严格管制,矿业开发市场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建立合理且严格的矿业开发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市场后的矿业环境保护、场所健康与安全、矿业用地以及矿业相邻关系等行为进行重点规范,并构建保障这些行为预期的系列矿业法律责任.
简介: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并积极促进羁押措施回归其原本要义,在第93条规定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该条文是新刑诉法的一大亮点,但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实施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本文将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分为诉讼职权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和诉讼监督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诉讼职权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从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个层面分析审查的诉讼阶段和时间节点:对于诉讼监督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从检察机关的侦监部门、公诉部门、监所部门三个职能部门开展此项工作的利弊进行评析。本研究揭示将检察机关定位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在理论上是合理的,在实践中是具有可行性的,并提出构建"以检察权统一行使为中心。侦监、公诉、监所部门分工负责、通力配合、各有侧重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模式"。
简介:<正>前言法律解释活动始终是人类法律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任何法律在适用中都面临着解释的问题,解释是发现或利用法律的一项主要技艺。法律解释是法律得以实现的前提,抽象的法律规范只有通过解释者的解释才能变得实际有效,才能与复杂多变的现实相契合。正因为法律解释活动在法律实践中的这种重要地位,使它成为法理学所关注的一个课题,并逐渐形成专门化和独立化的学科,到了近代,更以自然科学的方法为楷模,发展出一套法律解释的方法和理论,遂为法学中的"显学"。在法律解释的领域,有关法律解释性质的争论贯穿了法律解释发展的始终。法律解释究竟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对这个问题
简介:《意大利刑法典》第114条第1款的减轻情节作为单一制下同等责任、同等处罚原则的例外,要求参与行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极小.意大利判例和学说均认为该情节只具有客观属性.其与条件说之间的矛盾促使各方在共同犯罪领域由自然的因果关系论转向规范的归责论,于非必要的贡献项下,该减轻情节在理论上获得了一定的适用空间.但从规范到解释的双重绝对化及具体评价中的反向观察视角,都限缩了其成立范围,同等处罚、整体偏重才是意大利共同犯罪中刑罚裁量的基调与现状.于量刑阶段分别考察每个参与行为的现实作用是其近期的改革动向.我国共同犯罪制度以罪刑相适应为目标导向,主犯构成了共同犯罪的基准态,因此,从犯的认定成为量刑之关键.我国《刑法》中的从犯较之于《意大利刑法典》中作用极小的贡献,成立条件更为宽松,适用上也更为常态化.为了使从犯能够充分发挥均衡罪刑的机能,在解释中不宜过分限缩其成立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