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有效控制犯罪,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未决羁押无疑具有正当性,但未决羁押与无罪推定的理念形成悖论。解决这种悖论的出路只能是改革与完善未决羁押制度。我国未决羁押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降低羁押率,扩大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比例,以提高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水平。这一改革面临的主要难题是,降低羁押率将使追诉犯罪的效率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因此,未决羁押制度的改革应当兼顾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平衡统一。在保证有效控制犯罪的前提下,降低羁押率不仅具有正当性,而且具有可行性。改革的基本路径是完善与强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羁押的替代功能;加强羁押措施的司法审查,强化对于羁押措施适用的限制功能;提高侦查取证能力水平以摆脱有效控诉对于羁押性强制措施的依赖。
简介: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续推进,授权暂停法律实施制度在我国得到广泛应用,目前已涉及43部法律和五大领域,成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保障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制度探索。该制度在法律性质上既不属于法律修改,也不属于授权立法,而是一项独立的立法权行使形式。由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第13条是对宪法第67条第21项规定的具体化与落实,为授权暂停法律实施提供了合宪性基础。然而,该制度的发展态势随时可能打破其合宪性状态,需要进行合宪性控制。具体来说,应当对《立法法》第13条进行法律解释,并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以加强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暂停法律实施的监督,将暂停法律实施制度纳入法治轨道。
简介:在财产犯罪中,"占有"和"控制"应当可以在同等意义上使用,而控制即为实际支配,进而,控制作为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范围内的支配,也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支配人的状态。进而,在以控制说作为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的前提下,应当通过对"占有"作整体的判断、以被侵害财物的特征作具体的认定和以行为人取得财物的时点作占有判断的补充,对控制说进行规范意义上的理解,而不能通过生活事实上的情况来进行认定。财产犯罪既遂与否的认定,与财产犯罪既遂后,在现场尚能挽回损失的情形下可以正当防卫不是一个问题。财产犯罪的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与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不能作等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