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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实践中,名誉侵权行为的违法特征表现形式纷繁多样,需要确立更为具体的评判标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根据不同情况对侵害名誉权行为违法的认定给出了不同的规定。《解答》的第7条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第8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 标签: 名誉侵权行为 违法性 认定标准 构成要件 消费者权益
  • 简介:这篇文章主要叙述了在施罗德总理10多年前提出的"2010年议程"的实施过程中,劳务派遣制度在德国持续的自由化发展。很显然,企业在很大程度上是将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工具使用,从而达到以廉价劳动力代替本土雇员的目的。随着大量滥用案例的被揭露,临时用工制度在过去几年中再一次受到了严格的限制。目前需要关注的是,许多企业尝试通过与自由职业者签订承揽合同和劳务合同来代替劳务派遣。此处所谓的虚假承揽合同区别于真实的与自由职业者签订的合同,它实际上应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

  • 标签: 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 承揽合同 劳务合同
  • 简介:普通法的法官推翻先例或缺乏法律参考时会进行追溯造法,这在普通法传统中是一种常见现象,并且也在学理上得到了支持。更为重要的是,追溯造法虽然兼具立法和司法的双重属性,但这种造法行为却不会构成权力专断,因为先例制度中的诸多因素对其构成了制约。如果法治的宗旨是防止权力专断,那么追溯造法显然不会与法治相悖,因为它无法任性或专断地运用权力。随着"案例指导制度"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广泛应用,普通法中推翻先例引发的追溯造法问题也会在中国以新的面目出现,那么对普通法中相关问题的讨论,也许能为我们提供些许启发,从而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 标签: 推翻先例 追溯性造法 专断司法 自由裁量权
  • 简介: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保护小股东利益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独立董事制度规定过于抽象,适用不强,对出现问题时作用不大,少数董事甚至被称为“花瓶董事”“挂名董事”,因此需要激励制度来调动积极性,同时需完善董事的责任制度。此外,中国公司“二元制”也要求必须将独立董事进行完善,在完善过程中,其监督职能和监事会的职能会存在一定的重合,这就要求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协调,避免重复监督或是监督空白。因此,有必要对公司独立董事的具体适用及如何完善进行讨论。

  • 标签: 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性 制度完善
  • 简介: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对司法鉴定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法医临床鉴定中,经常出现委托方直接指定使用鉴定方法,标准的情况。从司法鉴定之独立、法律、公正角度展开论述、进行思考、提出建议以促进司法鉴定行业之规范化操作及合法运行。

  • 标签: 鉴定标准 独立性 法律性 公正性
  • 简介:选择罪名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立法模式。本文结合了大量的典型案例对选择罪名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具体内容包括选择罪名与数罪并罚之间的关系,选择罪名与吸收犯、牵连犯、连续犯之间的关系,选择罪名的未遂形态问题,选择罪名的认识错误问题,选择罪名的共同犯罪问题,选择罪名的数额计算问题。

  • 标签: 选择性罪名 司法适用 数罪并罚 认识错误 未遂形态
  • 简介:文章从立法、司法、法律意识三个层面探讨了构建羁押必要审查机制的现实困惑,指出完善立法,增强立法的完整和可操作,加大司法改革力度,强化人权保障意识是破解羁押必要审查机制现实困惑的对策.

  • 标签: 羁押必要性 人权保障 未决羁押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自启蒙时代以来,刑罚不再是统治者恣意使用的暴力手段,而必须满足特定的理性化要求。在保证预见可能的前提下,国家只能以谦抑的刑罚实现法益保护目的。如果刑罚违背了这一理性,就必须予以排除。应当说,中止犯在排除刑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及时避免了既遂,同时满足自动的要求,他就不是刑罚惩罚的对象。在这里,自动无疑成为解除行为人刑罚的关键推手。长久以来,自动要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实定法、理论学说及司法实务的认可,但是一旦涉及自动的司法认定问题——如何判断行为人中止犯罪具有的自动?——仍然缺乏清晰的回答。以至于有学者感叹,在中止犯的研究中,"最为值得讨论,也是问题最多的,就是犯罪中止的自动(任意)。"正如人们在实践中体会到

  • 标签: 自动性 司法认定 中止犯 犯罪中止 主观说 种类物
  • 简介:职前受贿是一种隐蔽很强的新型受贿犯罪,其主要特征是即将上任的受贿人“预售”可期待的职权,借此收受他人财物并承诺到任后为他人谋取约定利益。虽然这种受贿方式在谋利和收钱节点上有时空分离,但是行、受贿双方已然就权钱交易达成合意,并且完成了交付财物的行为。这与提前索贿、离职受贿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本质上仍是一种权钱交易,且更加难以发现和查处,其入罪具有必要和可行

  • 标签: 职前受贿 “预售”合意 权钱交易 犯罪惩防
  • 简介:当前,随着抽象行政行为的逐渐增多,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现象已日趋严重,但由于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不得起诉抽象行政行为,使得相对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屡屡被诉和司法监督的乏力形成的鲜明对比,应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具有必要和可行

  • 标签: 抽象行政行为 可诉性 行政相对人 行政诉讼法 司法监督 受案范围
  • 简介:社会危害是俄罗斯刑法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围绕它的争议一直不断。在编纂俄罗斯新刑法典时,就犯罪的一般概念应否继续保留社会危害特征曾发生过激烈的博弈。去留问题解决后并没有消除争议;相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又引发了一些新的和新老交织的问题,如社会危害与违法的相互关系,即何者占主导地位;社会危害是犯罪的客观属性还是它的主客观属性;社会危害是否为犯罪所独有的特征。从讨论的情况,刑法学界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呈现对立。我认为,俄罗斯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概念并不成熟,或者说存在先天缺欠,立法关于它的规定以及学者们的阐绎都包含一些自相矛盾之处。

  • 标签: 社会危害性 违法性 特征(属性)
  • 简介:本文将讨论目前比较政治研究领域的一些前沿的质研究方法。在理论发展方面,这一领域的质研究者们在如何产生新假设、如何进行概念创新以及如何确定同质案例的样本群等方面尝试了一些新的方法。在理论检验方面,研究者尝试R时使用案例内方法和跨案例方法对提出的理论进行证实或证伪。案例内方法包括探寻中介机制和对理论的多种可观察暗示进行验证等,而跨案例方法则主要包括一组对假设的必要和充分原因进行评估的技术。总之,本文就质研究方法对比较政治的独特意义和贡献进行了探讨。

  • 标签: 案例选择 理论形成 理论检验 因果推理
  • 简介:证据调查必要性问题所关注的是哪些证据应当进行调查、哪些证据不需要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5条对不需要调查的证据首次进行了规定,但规定得较为模糊,难以指导审判实践,当事人在证据申请被驳回后也难以得到有效救济。明确证据调查之必要,应先确立预断禁止原则及唯一证据原则这两大前提,在此基础上用程序思维予以判断,同时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和处分权,进而分别采用不同的裁判方式。

  • 标签: 证据调查 必要性 预断禁止 关联性救济
  • 简介:期待可能是指在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下,能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如果行为人在行为当时不存在期待可能,则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期待可能的有无,是遵循刑法人道、谦抑原则的必然结果,同时,能弥补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出罪功能的不足。在每一案件中,在根据四个构成要件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同时还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期待可能,其判断的标准采用折中标准说。

  • 标签: 期待可能性 司法适用 适用价值 适用方法
  • 简介:物权中也有相对,物权相对产生于物权与债权的相互关系及物权自身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发展变化.一些财产权既非物权亦非债权,此由物权中的相对而产生.认识和探究物权中的相对在民法研究和立法上都非常重要.

  • 标签: 物权制度 债权 相对性 用益物权 法律物权 事实物权
  • 简介:诉讼监督的谦抑是权力谦抑原则在诉讼监督领域的体现,它是指检察机关在行使诉讼监督权力的过程中,要保持谦抑的姿态,不能超越诉讼监督权的职权范围干涉诉讼参与人正当行使权利以及干预其他机关的职权行使,甚至越俎代庖地进入其他机关的职权领域。诉讼监督的谦抑符合法律监督自身的特点和本质属性,应该对其进行合理定位。

  • 标签: 诉讼监督 权力谦抑 功能适当 刚柔并济
  • 简介:司法活动不是“自在”的,而是通过与社会状况的联系体现自己的性质。就是说,不能以任何单一的绝对因素或原因来解释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综合司法真实地反映了这个过程,并把导致其特点的根本原因指向司法活动的社会背景。综合司法侧重于研究法律实施的问题,关注解决错综复杂纠纷的方法、技术和原则。虽然它涉及多方面知识,但总是以司法规律为中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标签: 司法活动 守正创新 “自在” 社会状况 社会背景 法律实施
  • 简介:在法定刑设置时,不仅需要在同一犯罪申寻求罪行均衡的平衡点,更要从刑法体系的整体考虑中对不同犯罪进行横向比较,从而达到最佳的立法效果。中国刑法中至少有两处法定刑设置不平衡。本文经过比较分析之後,提出相应的建议,希望对今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 标签: 法定刑设置 对比性失衡 解决方案
  • 简介:南海仲裁案的最终裁决于极大程度上支持了菲律宾的主张.国际社会对最终裁决看法各异,有认为仲裁庭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确恰当,也有认为仲裁庭对《公约》的适用存在瑕疵.在学理以及国际司法实践的分析基础上,可知仲裁庭在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错误显而易见.在仲裁程序上,本案争端涉及《公约》第十五部分的排除适用问题,即按照《公约》第298条之规定,在有关主权问题、海洋重叠区域划界问题、历史权利问题等方面的争端上,缔约国可以按照本国意愿选择适用例外.本案之争端从本质上皆属于或关于主权问题以及划界问题,仲裁庭无管辖权.在裁决实体方面,仲裁庭对基本事实的认定不全面,对《公约》条款的解释也存在诸多问题,譬如在对"海洋秩序"、"历史权利"以及"岛屿"含义的解释上也不符合法律解释的一般要求.裁决内容亦处处矛盾,令人难以信服.中国在重申主权属我的同时,应着力于推进海洋立法、强化行政执行与实际控制来保卫领土完整.

  • 标签: 南海仲裁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程序裁决 实体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