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之间是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第114条包含具体危险和轻实害结果两种情形,两种结果在规范上均属于具体危险犯。第115条第1款包括行为人对加重实害结果有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均属于结果加重犯。第114条既遂的标准是危险状态的出现,着手的标准是出现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着手认定与实行行为可以分离,第114条有犯罪预备、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没有犯罪未遂,也没有犯罪既遂后的中止,具体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中止的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第115条第1款的严重实害结果是加重的犯罪构成,与第114条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共同构成量刑规则,在法定刑的选择上量刑规则起决定作用。故意的结果加重犯未遂时,适用第114条犯罪既遂。故意的结果加重犯中止时,适用第114条犯罪既遂,同时将中止作为酌定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