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3年11月15日至16日,北京大学国际政治系同日本大学和韩国庆熙大学在日本东京召开了“东北亚国际环境的变化与新的合作框架”学术研讨会。参加会议的中国学者有北京大学国际政治系副系主任方连庆教授、黄宗良教授、王杰教授和张锡镇副教授,日本学者有日本大学东亚研究会本田弘教授、浦野起央教授、加藤义喜教授、长谷川启之教授;韩国学者有庆熙大学亚太研究所所长赵正源教授、朴基岸教授、姜正模教授、权万学教授。日本大学总长濑在良男教授在研讨会开幕式上致辞,庆熙大学校总长赵永植教授和北京大学校务委员会主任王学珍教授分别在研讨会上发表了特别演讲。有9位学者在会议上宣读了学术论文,并就大家感兴趣的问题交换了看法。这次是中日韩三所大学学者第二次学术交流活动,它进一步促进了三方学者的相互了解与合作。现将提交会议的论文刊登于后。
简介:监护撤销与恢复是监护变更的基础内容与重要环节,《民法总则(草案)》在第34、35条设置了监护执行人撤销与恢复制度,但两个条文沿袭《侵害未成年人意见》的痕迹过重,忽略成年监护与未成年监护的客观差异,撤销事由划分不当且对监护终止体系造成冲击,撤销之诉提起主体虽多但配置不合理,恢复原监护的限制过少而容易影响新监护秩序的稳定,在实践上不符合社会现实需要,在理论上不符合监护原理,并且违背了《残疾人权利公约》等我国参加缔结的公约的要求。对此,应摒弃陈旧的全面监护模式,贯彻部分监护理论,为被监护人参加诉讼程序提供支持,并根据成年监护与未成年监护的不同特点,在撤销事由上重拾现行《民法通则》的失职与侵害划分方法,明确被监护人、临时监护人、检察机关、社会组织的撤销诉讼主体资格,肯认法院既可依申请也可依职权撤销监护资格,设置撤销之诉冷冻期避免监护人遭受诉讼烦扰,并将监护恢复仅限于未成年人的父母。且原监护撤销事由应限于非故意的失职或侵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