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金融信息作为金融行业的核心竞争要素,实践中金融机构利用优势地位,掌握着种类丰富、数量庞大的金融信息,大数据时代,这类信息面临着被非法收集、储存、利用和过度挖掘等风险。金融信息价值巨大,直接关乎客户的人身、财产、信息安全,金融信息安全面临严峻形势,不容小觑。根据合同义务理论和金融机构在交易中所处的特殊地位,金融机构应当对金融信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文除结语之外分为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介绍一下金融信息安全风险和金融机构的信息保护义务;第二部分论述一下金融机构违反信息保护义务的责任承担;第三部分则是讨论一些具体的金融信息保护路径。
简介:摘要:需要正视的是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处于信息弱势地位,一方面,国家应当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进行监管。通过分析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原因,对比各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制度和机构的设置,以及监管工具的选择,给与一定的启示。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要尽到适当性义务。其作用不仅在于保护弱势交易主体,还在于克服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实现交易中的义务与风险合理分配,进而通过买方的自主决定实现金融交易中的真实意思自治,构建金融市场公平公允的交易环境。
简介:2000年9月30日,原中国银行乐山市中区支行县街储蓄所主任左静到其姨娘韩志全家揽存(此前左静曾与韩志全有过揽存行为),称到中国银行存款利率高,且不交利息税,骗得韩志全信任,韩志全遂从乐山邮政演武街储蓄所和中国银行乐山市中区支行取出10万元在家里交给左静,左静用同年9月29日事先办好的以王明英名字填写的一张定期存款开户单,套出了(98)川字第2279972号空白定期存单,并手书填写上“存入日期2000年9月30日,户名韩志全,存款金额10万元,年息3.5%”等内容,并偷盖了储蓄员罗娟、董云嘉的私章后交给韩志全。左静收款后并没有入银行帐,而是用于自己炒股,银行帐上只有以王明英名义存入的100元。2001年4月29日韩志全持存单到中国银行乐山市中区支行提前支取不能而发生纠纷。左静现已因此行为被判入狱,罪名为诈骗罪。
简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6号《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人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主席刘明康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简介:我国的主要金融机构一、银行系统。1.中国人民银行;2.中国工商行;3.中国农业银行:4.中国银行;5.中国人民建设银行;6.中国投资银行;7.交通银行;8.中信实业银行;9.招商银行;10住房储蓄银行。二、非银行金融机构。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中...
简介:传统的契约理论基于对个人决策自由的保护,排除任何契约之外的权力与义务的侵入。但是金融领域内的极度信息不对称,完全的形式平等正义已无法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信赖法则作为近代法律经济功能下的产物,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强调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和信赖利益,对于实现金融创新的持续稳健发展提供了保障。从金融合约缔结过程中信息获取与输出两个脉络分析金融机构应承担的信赖义务,金融机构在营销过程中不仅要满足客户信息收集的完全性与适当性,保证金融机构在营销过程中的适当性,而且应规范合约缔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和遵循的披露原则,保证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完全性,确保消费者理性行为。
简介:Shibor自2007年初正式发布以来,在市场各方参与主体的大力推进下,其在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地位已经逐渐被市场所认可,在金融市场的产品定价中也得到了日益广泛的运用。Shibor的进一步发展,需要金融机构不断深化对Shibor重要意义的认识,也需要不断完善Shibor报价的形成机制,各方参与主体部应在Shibor建设中积极发挥自身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