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本文阐述了再审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提高办案质量和法官业务素质,都起到了突出的作用,并分析了其有一些也不尽完善的地方,对该程序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简介:目前我国的社会环境与欧洲大陆国家法定证据制度时期有某些相似之处,同样面临着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不足,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确定性和统一性缺乏的问题。外在的、客观的标准不仅能减少法官的主观性,弥补司法公信力不足和权威缺乏的问题,还能使诉讼程序的运行更有确定性,提升裁决结果的可预测性,进而从整体上促进公正判决。证明标准的制定也与刑罚体系有关,我国目前仍保留死刑,刑事审判中适用死刑的可能性仍旧较大,需要有更为严格和可操作性的证明标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等法律法规通过明确证明对象、明确证明规则、具体化证明要求等方法将现行证明标准进行了客观化,笔者认为,接下来努力的方向应当是建立健全证据规则、严格的程序规则。对于死刑案件,则应通过增加裁判者人数、严格死刑案件的裁判和审批程序和构建相应的证明规则达到恰当客观化现行证明标准的目的。
简介:摘要本文阐述了民事诉讼调解方法及程序适用的理解,并重点从心理调解的运用、过错剖析法的运用、分头调解法的运用、亲情融化法的运用、冷处理法的运用、换人调解法的运用、诉讼调解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等方面加以说明。
简介:就两岸“告诉乃论罪”的诉讼程序相比,大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关规定事实上扩展了“告诉才处理”案件范围,可与台湾地区“告诉乃论罪”之范围媲美;台湾地区“告诉乃论罪”被害人或其他法定关系人可走“告诉——公诉”(为主)和自诉(为辅)两种程序,大陆“告诉才处理”案件只能走“告诉——自诉”程序;由此决定两者“告诉乃论罪”的“告诉”合法要件及“告诉”的撤回、“告诉”的可分性原则等方面各自具有自身的特点。两岸同根同源,台湾地区“告诉乃论罪”的诉讼程序对大陆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简介: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法发[2010]36号《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04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通过《量刑指导规则》,201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04年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颁布《数学量刑规则》。虽然仍有相当多的学者认为刑罚的量化是一种错误的、与刑罚本质相背离的做法,也拒绝以数学化的思维方式思考量刑的精确化。然而,不可回避的是,在今天的中国,量刑的精确化越来越受到重视。究其原因,随着法治进程的愈加深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我们必须把关乎自由和公正的决定权更多的交之于客观理性的量刑,而不能完全交之于法官主观的“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量刑的精确化是法治文明进程的重要一步,以数学化的思维方式思考量刑问题将会给刑罚理论带来新的生命力,而建立一个数量化的量刑参考体系则是量刑精确化的首要也是最重要的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