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少年犯一般是指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未成年人。由于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成型,加上社会、家庭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少年犯罪的数量持续增长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备的强制性,因此具有严厉性和剥夺性的刑事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消极的地位,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用。目前,我国尚未有一部专门适用少年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只是在刑法中比照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刑罚方式最常见的就是自由刑及财产刑。少年本身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但在处以刑罚过程中却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449条规定:一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刑法》的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为战时缓刑制度,它是对我国刑法中缓刑制度的一种补充。本文拟从军事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战时缓刑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略述管见。一战时缓刑制度的特点战时缓刑制度与缓刑制度是不同的,它是一种特殊的缓刑制度。这主要表现在:(1)适用于特定的时间,即在“战时”才能适用。所谓“战时”,即战争时期的简称。对什么是战时,《刑法》第451条规定:“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